新老物業交接:
擅自撤離或不走將受處罰
《條例》: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包括移交全部物業檔案;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場地和財物;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改造、維修、運作、保養的有關資料;清算預收、代收和欠收的有關費用等內容。
解讀:近期,位於南寧竹溪大道某小區的業主大會解聘了開發商找來的前期物業,但前期物業撤離的時候,拒不移交賬本等相關資料,目前尚有兩萬元的賬目不清楚去向。近年來,因新老物業交替引發的爭端屢見不鮮,一些物業企業或者乾脆突然撤離的,或者始終賴著不走。針對這類行為,《條例》的規定有針對性、能管得住,如: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交接或擅自撤離,由房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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