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大為增加
《意見稿》: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改變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申請合併或者分立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解讀:在南寧市,關於會所、車庫等共有部位用途被改變的現象屢有出現,由此引發業主與開發商、物業之間的爭端。在現行條例中,對此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除了明確須經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外,《意見稿》還規定,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申請合併或者分立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分別徵得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委會任期增加到3年
《意見稿》:召開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召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業主大會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選舉産生,執行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最少為5人以上單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
解讀:現行條例中,業主投票權數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而《意見稿》將這一內容刪除。同時,關於業主代表大會的內容也被刪除,只保留業主大會這一項。對於業委會委員的人數,現行條例規定最少為5人。《意見稿》提出最少為5人以上單數。同時,業委會委員每屆任期由兩年增至3年,這也是基於任期短的現狀,有利於保持物業管理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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