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辭而別或賴著不走最高罰10萬
“業主一致認同開發商找來的前期物業管理小區時問題多多,就換了另外一家物業,我們現在的物業已經是第二家了。”説起前期物業,曾為業委會成員的唐女士仍有些憤憤不平。據唐女士介紹,前期物業由於達不到居民業主的要求而沒有與其續約,但該物業公司撤走時拒不移交賬本等相關資料。“業委會要求公開相關項目細目亦遭到拒絕。”近年來,因新老物業交替引發的爭端屢見不鮮,一些物業企業或者乾脆突然撤離的,或者始終賴著不走。
針對上述行為,《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包括移交全部物業檔案;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場地和財物;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改造、維修、運作、保養的有關資料;清算預收、代收和欠收的有關費用等內容。且《條例》的規定有針對性、能管得住,如: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退出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交接或擅自撤離,由房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城區部分小區頻繁更換物業公司,其中的交接工作尤為重要。”曾總認為,《條例》相關處罰的規定具有震懾作用。
物業擅自提價業主可拒交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按照規定,普通住宅類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條例》規定:物業公司違反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擴大物業服務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重復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針對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條例》也作了責任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了解,在物業服務與管理中,物業服務收費是引發物業管理矛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一些物業在不告知小區業主的情況下,擅自提高服務費;另一方面,部分業主認為物業提供的服務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從而與物業産生糾紛。但現實中物業不應實施停水停電來逼迫收繳物業費,而業主也不能因放棄了“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而不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雙方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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