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物業管理條例"意見稿:滿足業主前車位不外租
訊(記者廖海生)小區會所被改變用途,業主與物業因停車收費問題起爭執,物業管理賬目不明,小區有人亂搭亂蓋沒人管……在我們的城市,類似這樣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問題層出不窮。在這些現象的背後,也凸顯我區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不夠完善的問題。昨日,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已經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通訊地址:南寧市金湖路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法規處,郵遞區號:530028;電子郵箱:jstfgc2016@126.com。
業主大會成立門檻降低
《意見稿》第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經佔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該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
解讀:在現行條例中,對於業主的界定並沒有明確。《意見稿》制定時,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對於業主大會,現行條例規定,物業實際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實際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被認為門檻太高。《意見稿》將業主大會成立的前提條件進行了修改,降低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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