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數少於房屋套數時不得將車位外售
《意見稿》:建設單位應當在預售或者現售物業時一併公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和車庫的數量、售價或者租金。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車位、車庫數量等於或者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得將車位、車庫轉讓或者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人。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人購買車位、車庫的,房産登記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解讀: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停車問題日趨突出,不少小區的車位不足,由此引發的問題不斷出現。在現行條例中,沒有關於小區停車設施方面的條文。這次《意見稿》專門用兩條對停車問題進行規定。小區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車位少、住戶多的情況下,規定不得將車位轉讓或出租給非小區業主,這也是緩解小區停車難的一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