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物業管理條例明年起實施 限制物業公司"亂來"
廣西新聞網記者 郭燕群
11月30日,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期間,針對近年來導致物業糾紛頻繁發生的一些情況,再次修改和細化,一些現實中已在探索的行為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界定。
首次業主大會:
由基層政府牽頭籌備
《條例》:明確了基層政府和自治組織的職責,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政府房産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的物業糾紛。
還規定由基層政府和街道辦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組長由政府和街道辦的代表擔任,成員除了他們之外,業主代表總人數要佔2/3的比例。
解讀:南寧市高新區一小區業委會主任李先生告訴記者,一些新建小區三五年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是常有的事,對物業的監督無法進行。不少樓盤入住多年,也有一批熱心的業主積極籌備,但業委會就是難以出爐。究其原因,業委會的成立必須要業主、開發商和主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一個看似簡單的工作就會變得非常複雜。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的法規對業主大會如何籌備規定比較籠統,而且籌備組成員一般是由業主推選的代表,專業性和經驗不足。《條例》中強調了基層政府和街道辦在物業管理中的責任,對如何成立業主大會很有指導性,對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規定得也比較具體,操作性強。還有專家認為,基層政府派員參加小區業委會,一方面是為了監管,也是為了規避在一些經營收入頗豐的小區出現業委會由公益服務的性質轉而傾向“牟利”的情況。
《條例》還創新協調機制,提出由“縣級以上政府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並提出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問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糾紛、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收費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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