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費:
收與交均有限制
《條例》: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類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擴大物業服務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針對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條例》作了責任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在物業服務與管理中,物業服務收費是引發物業管理矛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有的物業在不告知小區業主的情況下,擅自提高服務費;另一方面,有些業主認為物業提供的服務不到位而拒交物業費,從而與物業産生糾紛。
南寧市一位從事物業糾紛處理的律師告訴記者,現實中,物業不應實施停水停電來逼迫收繳物業費,而業主也不能因為放棄了“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而就不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雙方應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物業可對拖延繳費的業主採取收納滯納金的形式;而物業投訴方面,《條例》增加“房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的內容。
為了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條例》還規定,服務企業不能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收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費用;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車位停車費標準,否則將由房産行政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與養護,剩餘部分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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