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
工作經費有保障
《條例》: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經費用於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一)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業主自願捐贈;(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經費開支範圍、標準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決定。為保障經費的“陽光操作”,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佈收支情況。還對業主委員會工作作出相應的規範,如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定期接待、工作記錄和資訊公開等制度。
解讀:據了解,目前很多業主委員會沒有活動經費,業委會的工作人員憑“一腔熱忱”為居民們奔波。小區業委會普遍存在經費難的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業委會工作的開展。為了使業委會的力量更“強大”,《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來源、管理和使用,從制度上保障業委會有效運作,發揮作用。
此外,《條例》對業主委員會的産生和換屆選舉,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對“業主”的概念規定更明確,將已經簽訂購房合同,但還沒取得産權證的人也歸入“業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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