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網路直播行業發展迅猛,相關糾紛也逐漸增多,涉及到的網路財産安全問題也日益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俞某某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1民終24469號),這起訴訟將網路虛擬財産盜刷的責任問題進行了劃分與界定。
判決書顯示,本案為俞某某訴請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多公司”)賠償虛擬財産被盜損失,俞某某期待利益損失的理由是認為華多公司沒有履行妥善保管和協助追回等合同義務。因此,俞某某一審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華多公司賠償俞某某1180000紅鑽券折合人民幣1180元;2.判令華多公司向俞某某賠禮道歉;3.判令華多公司賠償俞某某使用軟體受到安全保障的期待利益損失1元;4.判令訴訟費用由華多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為:一、華多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俞某某賠償472元;二、駁回俞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俞某某負擔30元,華多公司負擔20元。
然而,華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華多公司提出上訴請求為: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駁回俞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俞某某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等全部訴訟費用。
華多公司的上訴理由有五點。一、本案應當為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法院卻認定本案為網路服務合同糾紛,導致本案爭議焦點及事實審理錯誤。俞某某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本案案由應為侵權責任糾紛,但一審法院既未根據俞某某的訴訟請求,認定正確的案由審理本案,亦未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俞某某變更訴訟請求,導致本案爭議焦點及事實審理錯誤。
二、一審法院雖將本案認定為網路服務合同糾紛,卻未審理華多公司與俞某某之間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情況,導致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關鍵事實未予查明。事實上,雙方之間簽訂的《用戶註冊協議》第2.8條已經對雙方之間的責任進行約定,但一審未審查雙方具體合同的約定,在草率認定俞某某主張的“損害事實”存在後,即在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酌定華多公司承擔40%賠償責任,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三、俞某某提供的證據存在明顯瑕疵,真實性存疑,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俞某某主張的“損害事實”確實存在屬於認定事實錯誤。1、俞某某提供的《受案回執》落款單位與蓋章單位不一致。2、俞某某提供的與客服對話的截圖未顯示任何時間資訊,無法證明該對話實際發生的時間,而手機照片的拍攝時間可通過設置手機的系統時間任意更改。至於俞某某提交的其他電子數據證據,均未經公證或鑒定。
四、一審法院判決華多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比例明顯畸高,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審理中,俞某某已確認其所設置的賬號的密碼並不複雜,且其未選用華多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方案,俞某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華多公司提供的防盜措施不夠週密。其次,即使俞某某在“被盜”後通知了華多公司客服人員,但在被盜事實未經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或認定的情況下,華多公司無任何合同或法定義務應當向俞某某提供或保存被盜財産的流向等資訊。因此,一審以華多公司“在技術和服務上存在一定疏漏”進而認定華多公司負次要責任,明顯加重了華多公司的義務。
五、司法判決應當注重社會效果,錯誤的判決將起到負面的引導作用。若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將對華多公司的正常經營,乃至整個社會秩序將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事案件案由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確定。本案俞某某訴請華多公司賠償虛擬財産被盜損失和期待利益損失的理由是認為華多公司沒有履行妥善保管和協助追回等合同義務,而華多公司亦以雙方合同約定及其已盡到合同義務進行了答辯,因此,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並無不當。至於俞某某同時提出賠禮道歉的請求,一審法院雖然沒有向俞某某釋明該請求屬於侵權糾紛的請求範圍,但處理時確是以此作出不予支援的判決,並未影響華多公司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華多公司以本案案由錯誤為由要求發回重審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此外,根據俞某某提交的賬號被異地登錄的短信、被盜刷虛擬財産的消費截圖、其向華多公司客服反映情況的對話截圖、其與微信好友的對話截圖以及本地公安機關的相關受案回執等證據綜合分析,特別是俞某某收到該賬戶在異地通過手機登錄的同一日就向本地公安機關報警以及當天有向客服反映等事實,一審法院依據蓋然性規則,認定俞某某在華多公司運營的網路直播平臺所開設賬戶裏的虛擬財産被盜事實存在,合法合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可。華多公司並未提交相反證據推翻,故對其認為存在被盜事實屬於認定錯誤的主張,不予採納。
關於賠償責任問題,就俞某某虛擬財産被盜的損失賠償,一審法院基於俞某某未能選用更高等級的安全保障方案、未能妥善保管賬號密碼等存在主要責任,華多公司作為案涉平臺經營管理者未能從技術上和服務上進行更週密的防範和補救負有次要責任,酌定由華多公司對俞某某的損失承擔40%賠償責任、俞某某自負60%責任。而且,酌定華多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更有利於促使平臺經營管理者從技術和服務上增強防盜措施和完善補救措施,進而從根源上減少該類情況的發生。因此,對華多公司上訴認為無需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援。
綜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審理期間,華多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法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華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余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