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北正吃著黏糊麻辣燙,嘴都沒來得及擦,就被美食博主拍到了。”來自北京的李木子向記者反映。記者搜索社交平臺發現,有類似經歷的人不在少數。在飯店、商場、景區,甚至健身房、溫泉度假村、水上樂園……都有可能被現場直播或拍進短視頻中。很多網友表達了不安全感,出門感覺“赤裸裸的”……記者隨機進入某短視頻平臺的直播頻道,便連續刷到了多個以固定機位拍攝路人或顧客的直播,有的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長及兒童的面部。(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
在網際網路和短視頻時代,不少人成了“直播達人”。有些大V靠直播充滿生活氣息的消費場景或者生活場景吸引關注和打賞,一些經營者則通過在短視頻平臺直播提供的服務過程或者經營場所的實時畫面來吸引關注、提高銷量。但是,凡是視頻內容涉及消費者隱私、肖像等權益的,拍攝者不能未經當事人許可而隨意直播。
普通人在日常過馬路、逛商場時,消費者在享受美食過程中,其肖像權、隱私權應該受到嚴格保護。根據《民法典》,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實施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經法律法規許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經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個人資訊應得到保護。
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和服務過程進行直播,大V對商場進行直播,是為了通過直播來博取關注和贏得人氣,進而實現流量變現,是與新聞報道截然不同的。這種直播行為帶有營利性質,並非是為了公共利益。路人或者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依然享有個人的肖像權,如果為了私人目的擴大他人肖像傳播範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或諒解。即便其身處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個人肖像權、隱私權可以被隨意侵犯。
短視頻製作者擅自將路人當作演員或“道具”進行直播的做法,已經構成了侵權。尤其是該直播畫面通過網路平臺傳播後,將被不特定的網友圍觀,消費者的服飾、面部表情、髮型等都可能被品評,使普通人承受不應承受的關注或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他們的傷害。特別在浴場、游泳館等場所,消費者穿著清涼的畫面被直播的話,更容易遭受圍觀甚至詆毀、造謠,名譽權、人格尊嚴也受到了侵犯。更令人擔憂的是,一旦有不法分子通過直播畫面獲取消費者面部資訊,就可能借助人臉識別或者AI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在萬物皆可直播的網際網路時代,網路直播確實能夠給拍攝者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怎樣有效保護普通人的權利不受到減損和侵犯是一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的話題。直播者無權將他人作為謀取流量紅利的“工具人”。對這種堂而皇之不做任何可能的避讓而直播路人的行為,任何人都要敢於説“不”。一旦發現未經同意就擅自將自己拍攝入鏡的行為,應及時要求直播者刪除相關畫面。此外,網路平臺也應對直播視頻的攝入內容作出相應的規範,防止對普通人人身權利有傷害的視頻播出。只有直播主播、視頻製作方和平臺都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才能保護每個人都能在喧囂的網路時代享受清潔寧靜的環境,不受到隨意直播的干擾和侵犯。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