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近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在會上表示,直播帶貨必須説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行銷的前提和底線。
據介紹,近5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説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此次出臺的《條例》對網路消費作了5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
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在強化資訊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説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資訊。直播帶貨必須説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行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行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相關資訊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資訊,“三無産品”往往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都沒有,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驗。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