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消保委開展了針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市建築裝飾協會、市家裝消費維權工作站人員,以及法律專家、律師,對該市16家裝飾裝修公司的合同進行現場分析點評,發現在合同變更、工程保修、風險責任、違約損害賠償等條款上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
免除或部分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
●條款1:在裝飾施工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為24個月。(注:甲方為消費者、乙方為經營者,下同)
●條款2:工程保修,保修期兩年,終身維護。
●點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正常使用條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裝修公司在制定格式條款裝修合同過程中,減輕甚至規避家裝工程保修責任,將保修期嚴重“縮水”,免除了裝修公司應承擔的工程保修期限責任,涉嫌免除或部分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免除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規定。
企業轉嫁經營風險
●條款1:甲方不得與乙方或施工人員私自增加工程項目或私下委託其代購産品。甲方應明知乙方財務唯一收款賬戶,不得通過非乙方財務賬戶的任何其他收款方式將任何款項交付乙方設計師或施工人員。針對私自增項的工程、産品等品質問題、保修問題等任何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點評: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並不了解企業相關經營管理規定。施工人員屬於裝修公司雇請人員,從民事委託代理法理規範來看,施工人員言行屬職務行為,也就代表裝修公司。消費者與施工人員對更改施工內容的商定結果,可以視為裝修公司同意了變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後果應由裝修公司負責,而不應由消費者買單。如果施工人員未獲授權或超越授權致使施工方産生損失,施工方可以對施工人員進行追償,而不應由消費者承擔,應由裝修企業自身承擔經營風險。
●條款2:確保地熱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項目、設備適合施工強度,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項目、設備損壞和其他損失的,乙方只在合理範圍內進行維修,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點評:地熱管道、下水管道等原有項目、設備是否適合施工強度,理應由裝修企業來把握,讓不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消費者確保,其目的是免除、減輕經濟賠償責任,轉嫁裝修風險。以上兩條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規定,同時也屬減輕、免除裝修企業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行為。
限制和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條款1: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減少工程項目,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並取得一致後方可實施變更程式,原則上減項變更不得超過合同金額1%。工程項目減少後,施工合同中甲方所享受優惠待遇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減少。如甲方強行做減少變更,則乙方只按70%的比例退回被減項目工程款。
●條款2:乙方按照設計方案予以施工的項目,甲方不得以不美觀為由要求變更設計,若一定要更改設計與材料,返工費、材料損耗費等損失由甲方承擔。
●點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是合同法律基本常識。《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了當事人有變更合同的權利。以上兩個條款以設置苛刻變更條件和強行違背消費者裝飾裝修初衷,從而達到限制和排除消費者變更合同的權利,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的規定,同時也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條款3:乙方對本合同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及成果享有參觀、拍攝、錄影、播放、宣傳等相關權利。
●條款4:甲方如在工程竣工驗收七日內未辦理結算手續,則視為自動放棄保修權利。
●點評:乙方對本合同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及成果享有參觀、拍攝、錄影、播放、宣傳等權利,但須經甲方同意,權利行使應在合理範圍內且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未經甲方同意,涉嫌侵犯隱私權等合法權利。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品質標準進行驗收。”依據該條規定,工程竣工後消費者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驗收,消費者是對裝修品質進行驗收的主體,而非家裝企業。裝修公司以消費者不按時、不在場驗收為理由,剝奪了消費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因此,裝修企業不可在消費者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驗收,不能讓消費者認可其驗收的結果,更不能以此為條件不盡工程保修的法定義務。同時,該行為也屬免除自身保修責任的違法行為。
侵犯消費者財産權
●條款1: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逾期付款的,在甲方付清款項前,乙方可以選擇留置工程項目不交付甲方,由此産生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條款2: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不付清工程尾款,乙方有權不交付甲方使用。
●點評: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一詞的法律含義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産,並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由此不難看出,適用留置的是動産,而裝修房屋不是動産。另外,裝修公司也非房屋合法佔有人,房屋所有權人是業主。裝修公司在裝修的不動産房屋上設定裝修工程項目留置格式條款,涉嫌違反了留置財産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違約金規定遠超法定數額
●條款:如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或甲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甲方須支付乙方相應的違約金(在開工前,材料未進場的,甲方需要承擔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材料進場後,甲方需要承擔合同總額70%的違約金;甲方另外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實際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
●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條設定違約金是工程款的70%,遠遠超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同時還要消費者承擔“實際支出”。這加重了消費者負擔,顯失公平,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
限制、排除消費者的訴訟權
●條款1: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直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申請仲裁(不由其他辦事處受理)。
●條款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應當向乙方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依法通過訴訟解決。
●點評:《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裝修公司基於有利於自身通過訴訟、仲裁解決合同爭議而設立的條件限制,排除了消費者選擇爭議管轄權的權利。
針對以上裝修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市消保委將按照“指導整改、推動規範、加強監督”的原則,一對一地約談相關企業,督促經營者重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自覺性,對涉及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進行有效整改,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