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消費者在傢具市場購買到有品質問題的傢具後,在商家撤櫃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判決由傢具市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寶山區一傢具市場選購傢具,並在該市場內租櫃經營的傢具公司訂購了一套榆木傢具,于訂購當日與該傢具公司簽訂了《定貨單》以及《傢具市場訂貨單》。同年8月,傢具公司將秦女士訂購的傢具送貨到府。但4個月過後,傢具仍有刺激性氣味。為此,秦女士多次與傢具公司以及傢具市場協商退貨,但始終協商未果。
2020年9月,秦女士對傢具材質産生懷疑並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套傢具的材質並非購買時所約定的榆木而是人造板材。而此時,傢具公司已從傢具市場撤櫃,秦女士無法聯繫傢具公司,便找到傢具市場,希望傢具市場為此負責,完成退貨。
傢具市場表示其只是市場經營者,並非傢具的出售方,不同意為秦女士辦理退貨。無奈之下,秦女士便將傢具市場起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由傢具市場退還貨款;且因傢具公司在出售傢具時存在欺詐行為,而傢具市場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職責,故要求傢具市場“退一賠三”並賠償相關鑒定費用。
庭審中,被告傢具市場辯稱,秦女士提供的訂單中未標明材質,不是欺詐行為,且其不是銷售者,不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傢具公司與原告秦女士簽訂的訂貨單未標注傢具的材質,但秦女士提供了購買時拍攝的傢具市場標價簽照片,標價簽上註明的貨品名稱、編碼能與訂貨單上的編碼等相互對應,傢具市場在審理中承認該標簽是自己的。證據顯示,傢具公司曾在電視媒體採訪中表示其出售的傢具是實木傢具,原告秦女士所購買的傢具標價簽上明確註明了傢具主材及輔材為榆木,而經鑒定證實傢具的實際用料為人造板材,故應認定傢具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在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在櫃檯租賃期滿後,消費者可向櫃檯出租者要求賠償。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傢具市場作為經營者將櫃檯出租給了傢具公司,現傢具公司已從該市場撤櫃,故傢具市場作為出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傢具市場退還秦女士傢具購置款,並支付三倍的賠償金以及鑒定費用。該案一審已生效並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傢具訂貨單應標注詳細資訊
消費者在與商家簽訂合同或訂貨單時,應標注好傢具的貨號、貨品種類、規格及材質等詳細資訊,對於特殊定制的傢具更需註明,若之後發現傢具存在品質問題,可以減少退換貨過程中的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所以,在商家已撤櫃且無法聯繫上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據前述規定向傢具市場的經營者主張權益,減少自己的維權成本。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