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行銷方式。通俗來説,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汽車融資租賃服務最早起源於美國,並在該國發展成為一種比較成熟常見的金融服務産品。目前,從全球範圍看,15%的汽車消費是通過融資租賃完成的,一些國家甚至達到20%-35%。有專家指出,在促進汽車消費上,融資租賃是非常合適的金融工具,因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那些手頭沒錢但信用資質不錯的消費者能夠提前開上新車。
汽車融資租賃這一值得期待的新經濟模式在我國逐步得到發展。2015年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援在汽車等家庭消費品領域積極開拓融資租賃市場,也從國家層面肯定了汽車融資租賃市場的發展前景。2020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中國(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以上三地的方案中均提到了利好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的政策。《方案》普遍對融資租賃公司註冊和金融創新予以支援。這些政策的利好,為中國汽車消費領域融資租賃業務的快速開展與實踐探索提供了支撐。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在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吳傑莊提交了《關於推廣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擴大內需的提案》,建議推廣汽車融資租賃。作為對傳統購車方式的補充,汽車融資租賃金融模式具有低門檻、較靈活的特點,可有效覆蓋三、四、五線城市,從而擴大內需,拉動汽車消費。相關行業專家表示,當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正在經歷由“規模發展”向“高品質發展”的深度轉型,其中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崛起也是行業轉型的重要體現。從具有融資租賃模式代表性的英國和德國市場看,其融資租賃行業的資産中70%左右為汽車,而且其中60%以上是乘用車即消費車型,因此融資租賃與汽車消費的結合具備較大成長空間,業界對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在中國的發展空間充滿期待。
投訴高企、糾紛高發:快速發展催生行業“亂象”
人民論壇專題調研組通過深入調研發現,雖然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迅速,但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少,投訴率居高不下是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以“汽車”、“融資租賃”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可以發現,與汽車金融租賃相關記錄有15萬多條。消費者投訴量和法律訴訟量巨大,直觀地反應出當前汽車融資租賃行業“亂象”。
相較于普遍的金融貸款購車模式,汽車融資租賃的明顯特點是汽車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具體而言,消費者能夠通過長期租賃、逐月支付租金的方式獲得車輛的使用權,但在融資租賃合同生效期間,車輛所有權仍屬於融資租賃公司。租賃期滿後,消費者可以選擇按車輛殘值購車以獲得車輛所有權。
這種融資租賃模式最大的優勢就在於通過低首付、寬信審的方式,大幅降低用戶的汽車消費門檻。傳統的銀行信貸對貸款人的信用要求高、辦理流程比較複雜,而在融資租賃模式中,由於車輛所有權歸屬於融資租賃公司,其對貸款人的資信要求程度相較傳統信貸要低,辦理流程也相對簡化。
這種優勢成為某些企業“誘導消費”的套路與話術。如果有消費者對融資租賃模式沒有透徹理解,那麼就容易因為“承租人未及時還款、違反合同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回逾期車輛”引發糾紛。
在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租金加速到期”成為多數消費者無法及時還款而被迫收車的主要因素。實際上,消費者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其中有一條不起眼,但是卻極為苛刻的條款,即:如果消費出現一次或兩次逾期,那麼剩餘未支付的租金將立即到期,而此時消費者如果想繼續“擁有”車輛,就必須即刻償還剩餘的全部款項。而在現實中,更多的消費者並不能及時支付這筆鉅款,最終結果就是本以為屬於自己的車輛被融資租賃公司收走。
小心被“套路”:分期付款背後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
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存在的問題,在黑貓投訴等多個網際網路投訴平臺上,均有大量案例存在,新華網等中央與地方主流媒體也進行了多次曝光。例如《長沙晚報》早在2018 年7月19日的報道中就完整地報道了上海易鑫金融租賃企業開展業務的行為軌跡:
長沙人肖先生在弘高車世界看中了一輛二手進口寶馬X5,總價約20萬元。肖先生手頭緊,一時拿不出這麼多錢。業務員李某向肖先生建議可以辦“車貸”。於是肖先生在上海易鑫公司“貸款”15 萬元,分36期還款,還款日期為每月19日,每期 5165 元。
肖先生花3.5萬多元,交了押金、車險、手續費等。據肖先生介紹,當時自己問對方何時簽合同,李某答覆説車輛過戶時再簽。分期付款一個月後,肖先生過戶提車。在此期間,他多次要求與上海易鑫公司簽署合同,但對方一直未答應。
還款兩個月後,肖先生才發現,當初所簽的那張“申請表”竟然變成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上標注的借款金額為 16.2 萬元,實際到賬僅 14.8 萬元。還款兩期之後,肖先生於 2018 年11月停止還款。
2018年12月6日白天,在梅溪湖地下停車場,四五個彪形大漢把肖先生拖下車,開走了他的寶馬X5。肖先生強調,自己購車時並不知曉融資租賃事宜,公司也不曾明示或提及。
肖某的經歷並不是孤例,不少實名舉報者的經歷與肖先生大同小異,他們反映被“套路”的大致經過為:
首先消費者被誤導認為在進行銀行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被汽車經銷商辦理成了融資租賃業務,部分商家肆意誇大汽車融資租賃的好處,忽悠消費者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當明白過來的消費者採取停止還款的行動時,融資租賃公司就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相關合同是經營方設計和主導,法院往往支援企業的訴求。這往往造成消費者比較嚴重的抵觸情緒。雙方衝突加劇,企業會採取委託第三方進行催收,於是“暴力催收”行為出現。
“暴力收車”:嚴重影響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形象
“收車”是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環節中最關鍵的一環。為了更加快速、順利的回收車輛,融資租賃公司通常並不直接參與“收車”的環節,而採取委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這樣既提高了收車的成功率,也降低了自身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
所謂的第三方公司,就是相關企業為規避法律風險,雇傭委託其他公司來實施催收行為的公司。在融資租賃企業提供持續性業務支援的前提下,第三方公司催收“業務”常常走向“暴力催收”的違法境地,跟蹤、威脅、搶奪車輛等成為第三方公司的經營模式。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類似案件進行過判決。在案號為“(2019)閩05刑終1874號”判決書中顯示,福州和訊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凱楓融資租賃(杭州)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上海曌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委託為其催收貸款逾期未還款的車輛,因採用暴力催收方式觸犯刑法,催收公司主要負責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多人被判刑。法院在判決書上明確定性該第三方催收公司為犯罪團夥,該團夥僅僅幫上海易鑫一家就收車超過80輛。
調研組梳理相關案例發現,因消費者逾期而被“暴力收車”的刑事案件中,作為委託方的融資租賃公司均沒有遭到法律的懲罰,也沒有查到被監管機構懲戒的記錄。專家指出,從已暴露出的“暴力催收”案件來看,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與後果,暴露了當前行業管理仍存在法律和監管漏洞,這個漏洞被企業管理者利用了。作為委託方,通過簽訂“免責”的委託合同讓第三方公司催收,助長了“暴力催收”行為的發生,嚴重影響了行業形象,催生了行業亂象。
清除“攪局者”:促進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存在資本無序擴張、資訊不對稱、誘導消費和暴力催收等問題,引起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等關注,他們呼籲相關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對該行業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的秩序和社會穩定。針對這一話題,人民論壇網在兩會期間刊出了《“強化金融監管”引熱議,融資租賃行業治理需加強》的報道,被各地媒體廣泛轉發,社會各界反響良好。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推動汽車融資租賃行業高品質發展?綜合專家意見,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加強監管力度。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要求不管任何業態的金融業務,都要按照相應的規則規範、法律法規管理,不能有特殊的例外”。汽車融資租賃行業作為金融業務的一種,也需要加強監管。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為汽車融資租賃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清除“攪局者”,核心是要加強監管力度,樹立法律權威,彌補制度漏洞,嚴懲為惡的企業和個人。
二是創新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協調,推動監管機構之間的數據和監管資訊共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從業機構合規審慎經營;嚴格市場準入,全面推行功能監管,將金融科技企業納入監管框架;強化功能監管穿透性,實現監管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加強金融科技監管創新,深化金融監管科技産品的應用。
三是嚴打暴力催收。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嚴懲,對支援和教唆違法行為的“金主”企業進行查處,斬斷“套路+暴力”的利益鏈條,嚴厲禁止委託第三方機構暴力催收。專家建議,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監管與完善法規,出現類似“暴力催收”行為時讓融資租賃公司即委託催收方承擔起應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能輕易逃避法律的懲罰。
四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細化金融資訊披露規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讓消費者明白,通過融資租賃形式購車,汽車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是分離的。在銷售人員不誇大的前提下,消費者按照真實意願做出選擇。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建立服務標準,確保消費者不被忽悠。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企業,在加強懲戒力度的同時,也應注意對合規企業的保護和扶持。
五是治理與扶持相結合。監管部門要把清理不規範企業與扶持優秀企業相結合,不搞“一刀切”,在規範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在此行業中不斷探索的合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及平臺的合法權益,推動整個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執筆:焦楊、周艷)
(注:該文為人民論壇“新經濟發展趨勢與監管”課題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