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不用首付、沒有利息”“無隱形收費、不過退費”……對於每個“囊中羞澀”但又不甘錯過二次學習的成人自考生來説,聽到這樣的宣傳總會忍不住多留意幾分。通過分期付款上培訓課,用較低成本撬動難得的學習機會,本應是成人之美的雙贏,但近兩日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培訓機構卻與貸款公司合作,變分期為貸款,誘導學員借貸,0利息背後暗藏套路,學員退貸更是困難重重。
揭秘:0首付0利息存套路
來自江蘇,初中學歷,今年剛滿27歲的李麗(化名)未曾想過,滿心歡喜報名的成人教育,會給自己帶來如此多的煩惱。
“學歷低?工資低?不如考個本科,換工作漲工資!”李麗是在抖音平臺上發現的弘成教育推廣,抱著了解試試的心態點擊報名後,不到一個小時,便收到了平臺銷售人員的來電。李麗稱,雖然報名的是弘成教育,但對方給她推薦的卻是學程教育機構,後者公司總部位於北京。
銷售人員介紹稱學程教育平臺是南京大學與南京師範大學官方合作助學網站,可以辦理助學分期,由銀行機構下款,通過零首付、零利息,無壓力入學。不想錯過學習機會的李麗,在銷售人員的鼓動下點了頭。
據了解,整個貸款流程完成僅不到5分鐘,全程由銷售人員指導。在指引下,李麗從學程教育公眾號通過輸入銷售人員工號,進入了分期頁面,而後進行了一系列身份證號、手機號、聯繫人以及人臉識別等資訊認證。最後,在未看到借款協議內容、未被提示任何貸款風險的情況下,李麗進行了協議簽署。
李麗是在8月31日與學程教育簽署的入學協議與貸款協議。不過,辦理後當天,她就發現了端倪。在銷售人員指導下,李麗下載民生助粒App後發現,自己簽署的貸款機構並非銀行機構,而是一家名為武漢民商惠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商惠小貸”)的小貸公司,整個貸款共分為15期,貸款總金額9800元,每月還款653.33元。
而所謂的“0首付0利息”,看起來是優惠待遇,但實際為培訓機構與貸款公司的“障眼法”。從李麗與民商惠小貸簽署的貸款協議來看,貸款9800元每月還款653.33元,表面來看每個月利息確實為0,但卻內藏玄機:在放款前,李麗申請的貸款率先被民商惠小貸扣除了1139元的服務費,真實到賬培訓機構的金額僅8661元。
北京商報記者以實際到賬金額8661元計算,儘管宣稱“0首付0利息”,但實際該小貸公司提供的貸款年化利率約19.03%,遠高於最高法規定的LPR 4倍上限。
為何“0首付0利息”中會存在1139元的平臺服務費?此舉是否涉嫌“砍頭息”?是否存在隱瞞限制條件、偷換概念等不當行銷宣傳手段?對此,北京商報記者嘗試聯繫民商惠小貸和學程教育採訪求證,但截至發稿,多次電話均未接通,發送的採訪函也無人回應。
“很多‘0首付0利息’的培訓貸確實存在不當行銷宣傳、串通誘使學員借貸的行為。名為分期實為貸款、實際貸款金額與培訓金額不符、強勢扣除貸款服務費未告知借款人等行為並不合理,若經證實確存在未明確告知學員、未在合同中明確提示或實際情況和行銷承諾不相符的情形,則可能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行為;嚴重的,甚至涉嫌構成詐騙罪等刑事罪名。”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向北京商報記者指出。
李麗這一情況並非孤例。近期,來自江蘇的多名成人自考學員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在學程教育培訓機構“0首付0利息”的宣傳幌子下,本人全程未曾簽署貸款協議,未曾確認過合同細節,但後被誘導辦理培訓貸款的情況。甚至有學員未被告知貸款一事,在簽署入學協議後,以補錄老考生學籍為由,被引導至“惠學習”平臺進行人臉識別,就完成了貸款。
從多名學員提供的貸款協議來看,涉及的分期平臺包括除了“民生助粒”、“惠學習”外,還包括“海豚優加”等,背後對接的貸款方除了民商惠小貸外,還涉及到湖北消費金融、深圳信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機構。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指出,從貸款學員反映的情況看,儘管宣傳培訓貸“0首付0利息”,但實際上貸款機構先行扣除服務費,且並未告知借款人,這涉嫌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産品進行行銷宣傳,這也是《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中的禁止項之一,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同樣稱,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金融行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行銷宣傳手段,此案例中培訓機構作為貸款機構的合作方,涉嫌使用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産品進行行銷宣傳,應當立即改正。
質疑:培訓機構代理學員操作貸款是否合理
所謂“培訓貸”,一般指教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由貸款平臺一次性將貸款的學費支付給教育培訓機構,再由消費者即貸款申請人向金融貸款平臺分期還款。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包括李麗等多名學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不乏學員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等證件,由學程教育操作學員手機進行一些綁定流程。此外在貸款過程中,學員全程未與貸款公司工作人員有過任何交涉,也未收到過相關貸款風險提示,直到貸款生效後,在工作人員引導下載App後,才看到借款資訊,對貸款協議內容也是“後知後覺”。
值得一提的是,整個貸款過程中,李麗等學員銀行賬戶自始至終未曾收到過貸款,從流程來看,由貸款機構下發的所有以學員名義的貸款,在扣除平臺服務費後,實則一次性給到了學程教育手中。
此外,另據李麗所述,除了0首付0利息暗藏套路、未告知貸款合同明細外,其所報的培訓機構是否有相關教育資質也存疑。李麗進一步講述道,“當時學程教育銷售人員宣傳辦理分期學費是給學校教育處,但後來才知道是購買他們的課程。我與學校招生辦也取得聯繫,對方曾告知我被培訓機構騙了,要報考可以自己報、自己買書自學,無需通過培訓機構。”
引發質疑的是,此貸款過程中,培訓機構、貸款機構各應承擔何種責任?培訓機構人員代理學員操作貸款是否合理?
李亞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貸款機構與培訓機構合作向學員提供貸款的方式本身不違法,但其應在各個環節上對小額貸款的發放承擔把控責任。
首先,貸款機構應對合作機構的教育資質、經營狀況等進行審查,若貸款人事先知道培訓機構進行詐騙行為仍與其合作,可能成為犯罪的共犯;其次貸款機構應對借款學員進行審查,審查借款學員的借款資質、還款能力等。當然前提是借貸機構要明確告知貸款合同的內容,且內容要具有合法性,不違反民間借貸利率等法律強制性規定。
“在貸款過程中,為簽署貸款協議,未確認過貸款內容就被貸款了,業務人員涉嫌誘導貸款及隱瞞資訊。”于百程指出,對於金融産品提供方,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業務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業務合作方在金融行銷宣傳中的責任。
“這一培訓貸操作方式對金融消費者和資金方機構都存在風險。” 另一資深人士分析稱,具體而言,此種方式涉嫌損害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對於資金方而言,此種方式暴露了其風控漏洞,可能會加大壞賬;此外,如果在合作渠道的業務流程中疏于管理,也可能會産生場景方與用戶方聯合騙貸的情形,使金融機構自身受損。
據學員反映,發現套路後,多名學員存在退學退貸難的情況,其中有學員協商被拒,也有學員被要求扣除30%違約金。
李亞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此操作方式中,對學員而言,存在與培訓機構的培訓合同關係、與貸款機構的借貸關係這兩種法律關係。即使因培訓機構違約等行為産生糾紛,學員也要按照借貸合同規定償還借款;若不償還,甚至可能影響個人信用問題。這對於學員來説,是很大的隱患。
但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李亞稱,若存在此情形,實際使貸款合同違背了學員的本意,則貸款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學員可通過訴訟、向公安報案或工商投訴等方式進行處理。
提醒:嚴防“餡餅”變“陷阱”
眾所週知,教育分期是不少貸款公司較為青睞的一類場景産品,但風波也屢屢出現。主要問題在於:操作過程中,常常有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此外還存在退學不退貸的糾紛問題。
于百程指出,培訓貸本是一項可以共贏的金融創新,使得那些沒有經濟能力卻想通過職業教育培訓提升自我的人,通過助學分期貸款,找到發展進階的梯子。學生能進步、培訓機構有生源、金融平臺能收益,“三贏”的機制確實“看上去很美”。
“不過,金融機構對於合作方要加強審核和風控,推出合規産品,建立規範流程和監測機制,以防止亂收費、違規行銷和跑路等風險。”于百程進一步稱。
蘇筱芮同樣認為,培訓貸涉及資金方與場景方,需要分別進行規範。從資金方角度,需要持牌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內控制度並加強對業務合作方的行為監督。另從場景方角度,亦需審查場景方基本資質,例如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基本的辦學許可證,無證無照培訓機構應由教育部門取締。
事實上,針對培訓貸,11月2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佈風險提示稱,要警惕其中存在的不當行銷宣傳、串通誘使學員借貸、預付費退款難度大、轉移責任等風險隱患。
此外,10月28日,中消協發佈2020年第三季度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共受理教育培訓服務投訴15639件。中消協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儘量選擇短期付款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額投入;要仔細查看分期付款合同,嚴防分期變貸款;不建議消費者選擇“培訓貸”等信貸産品。
李亞進一步稱,目前培訓貸雖然存在諸多不合規之處,但其社會需求仍在,一味禁止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李亞認為,應當在不完全禁止貸款公司與教育機構合作的基礎上,將相關培訓貸産品納入監管、予以備案,加強對教育機構、金融機構的準入審核,出臺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制。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