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11—2021年我國校外教育培訓服務投訴情況 中國消費者協會供圖
3月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21年校外教育培訓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雙減”政策出臺後,消費者權益保護程度總體上得到了明顯提升,但校外教育培訓領域消費侵權多發、消費維權困難等現象仍然存在。2021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有關校外教育培訓的投訴案件共80528件,同比增長43.4%;教培機構頻現跑路及退費風波成為2021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之一。
消費投訴增長快 格式合同糾紛多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2015—2021年,消費者針對校外教育培訓的投訴逐年上升,從5811件增加到80528件,佔總投訴比例從0.91%上升至7.71%,佔服務類投訴比例從3.10%上升至15.57%。有關校外教育培訓的投訴案件在13個服務投訴大類中居於第三。虛假宣傳、缺乏資質、價格欺詐、退費難、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等問題屢屢發生,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阻礙了我國校外教育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
合同是消費者投訴的主要類別,2021年有關合同的投訴有35813件,佔比44.47%。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在面對消費者退款訴求時,往往利用格式合同抗辯,而其中的條款存在諸多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內容,如隱藏“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協議一經簽訂,概不退款”“培訓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概不負責”等不公平格式條款,或者合同含有其他退費的限制條件,且不採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利用消費者合同意識淡薄,甚至不與消費者簽訂正式合同,或者銷售人員代替消費者簽訂合同,或者利用網路默認消費者同意協議內容。
售後問題難解決 虛假宣傳手段多
售後服務是消費者投訴的第二大類別,2021年有關售後服務的投訴有25968件,佔比32.25%。校外教育培訓領域的售後服務問題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售後服務渠道不暢通,有些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特別是線上培訓機構不重視售後服務,在消費者付費後“失聯”,消費者有問題聯繫不上銷售人員。二是培訓品質成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內容,校外教育培訓行業市場準入門檻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配備的師資力量不一,從業人員流動性較大,培訓品質參差不齊,嚴重影響服務品質,引發消費者投訴。三是售後問題特別是退費問題往往得不到妥善解決,退費難成教育培訓最大頑疾,部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假借“雙減”政策關門停業,拒不退款;部分機構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退費,誘導消費者換課;部分培訓機構退費條件苛刻,如以“超過退費有效期”為由不予退款,規定消費者參加促銷活動贈送的課程只能在購買課程消費完後使用,一旦申請退款,贈課、優惠等項目將自動取消。
2021年有關虛假宣傳的投訴有5918件,佔比7.35%。虛假宣傳主要有以下三個手段:虛構學員培訓案例、師資力量和培訓效果,編造消費者評價數據;誇大培訓機構實力,實際教學品質與體驗課、試聽課相去甚遠,特別是一些線上培訓機構宣傳“智慧交互、即學即用”,實際上只提供教學視頻、電子教材;為售賣課程刻意隱瞞部分職業資格證考試報名的條件限制(如必須大專以上學歷或有一定相關工作經歷人員才具備考試資格),誘導消費者繳費,甚至在消費者質疑後,承諾可以幫其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
預付式消費風險大“教育貸”陷阱套路多
校外教育培訓一般採取預付費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如監管不嚴格,這種消費模式存在巨大隱患。一些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大量預付費,後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倒閉、跑路後預付費用難以追討。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為規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費用”的規定,採取買3個月贈3個月課程、分班次付款等方式,變相提高單次課程和總的培訓費用,並設置課程有效期,規定消費者在一定期限之內完成培訓。
近年來,興起了利用“教育貸”進行教育培訓費用支付的方式,部分消費者由於培訓費用高、經濟能力有限,會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緩解壓力,但稍不注意就有陷入“套路貸”的可能。當消費者因無法獲得培訓或者和教育培訓機構解除培訓合同後,仍然需要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支付相應的貸款及利息。一些教育培訓機構通常用“免息”等福利來吸引消費者,弱化“教育貸”本身的貸款屬性和風險,而産生糾紛後消費者在舉證時也難以證明教育機構存在誤導或誘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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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因導致維權難
行業調整疊加疫情因素影響,校外教育培訓領域消費侵權不斷、消費維權困難等現象不容忽視。教育培訓維權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校外教育培訓行業無序發展,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漠視消費者權益。我國校外教育培訓行業呈現出中小型機構眾多、良莠不齊、無序競爭的狀態,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一味追求營利而忽視教育品質,虛假宣傳、缺乏資質、超前教育、販賣焦慮、價格欺詐等行業亂象不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相關法規政策配套滯後,消費者維權依據不足。總體看來,現有法規政策尚無法為校外教育培訓領域消費者權益提供高級別、全方位的保駕護航。在法律制度層面,我國目前沒有高級別、專項的校外教育培訓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校外教育培訓服務具有特殊性,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相應地具有特殊內容和要求;沒有明確針對培訓機構法律問題作出規定,導致其法律身份模糊,對於針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條款較少,程式不夠細化。
三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校外教育培訓治理涉及多部門職責,出現侵權行為和消費群體糾紛後各部門職責界定以及協同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明確。在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方面,行業準入門檻低,並沒有對法人資格標準的相關規定。在教學教育方面,相關政策文件對教師資格、教材使用、教學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但監管難度較大。
四是校外教育培訓消費環境不佳,消費者理性消費意識、風險意識薄弱。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緊緊拿捏消費者心態,為“教育內卷”“就業內卷”添柴加火,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唯利是圖、製造焦慮、販賣焦慮,掀起“早教熱”“培訓熱”“考證熱”,極大地破壞了校外教育培訓的消費環境。
在這種焦慮情緒的影響下,消費者往往跟風消費、衝動消費,對培訓機構發佈的宣傳資訊缺乏理性判斷;在交納費用時,往往因為商家提供較高折扣而交納大額預付款;在簽訂合同時,不認真、不完全閱讀合同條款,對退費、培訓地點變更、培訓是否達到效果等重要條款不予重視,接受不公平格式條款;與商家達成口頭協議,未將口頭承諾寫入合同;發生消費糾紛時,往往因未保存好付款發票、消費記錄、合同等有關證據,使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五是受疫情和行業政策影響,消費者投訴案件增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將線下服務轉為線上,不符合消費者預期,引發消費投訴,一些機構單方變更服務協議,強制消費者同意;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門店無法正常營業,消費者要求退費,卻被收取部分違約金,或産生退費難糾紛;受疫情影響,一些經營不善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假借政策因素趁機“甩鍋”,導致部分消費者面臨“上課難”“退費難”;消費者因疫情影響變動工作或經濟困難,申請退課,經營者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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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提出六點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立法,將現有政策中關於培訓機構性質界定、設立審批、教育教學、教材使用、收費監管、服務合同、從業人員、法律責任等,探索以制定“社會教育促進法”的方式提升固化。
二是加強協同治理,確保落實“雙減”各類政策措施配套健全、有效落地。
三是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及其職責。
四是加強行業發展規律研究,建立風險監測、研判、預警、處置長效化機制。
五是加大培訓機構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保障消費者預付資金安全。
六是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發揮消費者協會作用、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共同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