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為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7月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即“北京數據二十條”)的通知,明確力爭到2030年,北京市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2000億元,基本完成國家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工作,形成數據服務産業集聚區,具體措施涵蓋率先落實數據産權和收益分配製度、推動數據資産價值實現等多方面。
在同日召開的2023全球數字經濟大會數據要素高峰論壇(以下簡稱“論壇”)上,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姜廣智對《實施意見》作出解讀,他表示,《實施意見》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工作提供了指南和框架,下一步將在數據先行區域制定配套政策,圍繞著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持續發力,努力破題。
建立“三權分置”數據産權制度
繼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後,北京市交出“北京數據二十條”這一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方案。
《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建立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産權制度,推進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産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産權運作機制先行先試,同時對公共、企業和個人數據分級分類確權授權。
具體來看,在公共數據確權授權方面,《實施意見》指出,由北京市大數據中心開展公共數據歸集、清洗、共用、開放、治理等活動,確保數據合規使用;在企業數據確權授權方面,明確推動建立企業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機制,對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依法依規採集、持有、加工和銷售的不涉及個人資訊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享有相應權益;在個人數據確權授權方面,允許個人將承載個人資訊的數據授權數據處理者或第三方託管使用,推動數據處理者或第三方按照個人授權範圍依法依規採集、持有、使用數據或提供託管服務。
數據要素的流通涉及到數據收益分配問題,為完善數據收益合理化分配,《實施意見》明確,鼓勵探索建立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收益分配機制,推進公共數據被授權運營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務。探索建立企業數據開發利用的收益分配機制,鼓勵採用分紅、提成等多種收益共用方式,平衡兼顧數據來源、採集、持有、加工、流通、使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探索個人以按次、按年等方式依法依規獲得個人數據合法使用中,産生的收益。
“數據要素價值的發揮,數據産權的明確是前提”,厚雪研究首席研究員于百程認為,《實施意見》是在“數據二十條”後,一部重要的地方性的促進數據要素發展的政策文件。在“數據二十條”中,已提出數據産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此次北京提出數據産權的先行先試,並將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進行了一定的分工,推動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的産權探索。
開展數據資産金融創新服務
數據作為新型生産要素,是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社會生産、分配、交換、消費等各環節。據了解,北京市數字經濟發展居於全國前列。2022年,北京市數字經濟實現增加值17330億元,佔全市地區生産總值的比重達到41.6%。2022年,北京市數據要素市場規模約為350億元,佔全國的39%左右。
為加快推動數據資産價值實現,《實施意見》鼓勵探索數據資産評估和入表,開展數據資産品質和價值評估,為數據資産流通提供價值和價格依據,並探索數據資産入表新模式。
事實上,在《實施意見》發佈前,北京市早已開始探索數據資産評估和入表試點。在7月5日召開的論壇上,姜廣智介紹,北京市率先建成支援“可用不可見”交易模式的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率先開展了數據資産登記評估入表試點,多家中小企業已經依據自己的數據資産獲得了千萬量級的貸款,取得了良好的實效。
數據對金融機構的徵信管理、信貸投放、風險管控等意義重大,在加快推動數據資産價值實現方面,《實施意見》還鼓勵市場主體以合法的數據資産作價出資入股企業、進行股權債權融資、開展數據信託活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開展金融機構面向個人或企業的數據資産金融創新服務。
“金融機構數據資源密集,數據應用比較領先。”于百程表示,但不少機構仍存在數據分散在各個部門無法打通,缺少統一平臺,數據品質差、數據不規範、數據違規採集和使用、數據安全等數據治理方面的問題,使得數據應用價值的發揮受到限制。銀行要發揮數據的價值,在數據合規前提下,數據治理、數據共用、數據與業務深度融合缺一不可,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發揮,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也是金融數字化的核心之一,並具有廣闊空間。
打造數據綜合改革試驗田
“《實施意見》的核心理念是通過打造政策高地形成成本洼地”,北京市大數據中心副主任唐建國在論壇上指出,現在數據供需之間的壁壘較為顯著,為促進數據開放,北京市提出要打造數據先行區、建立可信空間。
《實施意見》明確打造數據基礎制度綜合改革試驗田,支援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打造政策高地、可信空間和數據工場。支援基於信創技術建設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和“監管沙盒”,通過物理集中和邏輯匯通相結合的方式,導入工業、金融、能源、科研、商貿、電信、交通、醫療、教育等領域數據資源,促進數據跨行業融合應用,切實激活數據要素資源。
對於《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姜廣智指出,《實施意見》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工作提供了指南和框架,下一步將在數據先行區域制定配套政策,圍繞著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持續發力,努力破題。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認為,《實施意見》指明瞭北京市未來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大方向,給出了一些建設數據要素市場的具體實施方案,具備一定的操作性,為未來北京市在實踐中探索數據要素流通、建立數據確權、數據交易市場體系奠定了基礎,未來北京市的數據産業將得以發展。
“《實施意見》的落地將進一步發揮北京的先行示範作用,在建立數據基礎制度、促進數據開放和流通、提升數據要素價值、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等方面將作出引領。”于百程説道。
·觀察 ·
數據確權邁出關鍵一步
北京7月5日正式對外發佈《關於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其中提出,探索建立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産權制度,並完善數據收益合理化分配。
有關分析認為,“結構性分置”尊重了數據的不同來源、主體和品質,未來,相應主體便能明確自身在某一類數據上的權利並主張、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進入市場的第一步。此外,《實施意見》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確個人也可以按年、按次等方式獲得相應的收益,個人可以主張無收益不授權,其實也在客觀上起到了制約數據被濫用、被盜用的問題。
進入市場的第一步
在落實數據産權制度上,為何北京將探索建立的是“結構性分置”制度?
一方面,這有利於責任的區分。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智慧財産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該制度將數據産權進行了結構性的劃分,明確了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責任的原則,並規範了大數據主管部門的職責,針對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進行了區分。該制度下,數據産權的類型、處理原則、不同數據的授權機制都有框架性的規定。
同時,北京市工商聯副主席、振興國際智庫理事長李志起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實施意見》對於數據産權制度的設計是比較合理的。“結構性分置的方法非常尊重數據的不同來源、主體和品質,這些都是客觀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北京明確主管部門的統籌職責,明確了公共數據是由市大數據中心來歸集,也提到了市場主體、個人數據,都有不同的機制,這跟北京市各個數據主體的基本現狀是比較吻合的。”
李志起表示,北京作為全國重要的數據中心、數據來源,其中涉及的數據主體是非常複雜且多元的,所以不能把産權用“一刀切”的辦法來處理,而是要尊重不同的主體,《實施意見》將這種尊重不同主體的制度明確為“結構性分置”,是尊重現實的一種處理方式。
另一方面,這也有助於進行數據價值的挖掘。李洪江認為,該制度能夠推動建立多層次數據交易市場,挖掘數據資産價值。李志起進一步指出,在過去的這幾年當中,各類市場主體一直都在等待有關部門明確産權制度的安排。“因為過去一直缺乏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據,所以一些數據公司或者數據市場在做業務的時候心裏其實不是太有底。有了《實施意見》以後,未來具體措施相繼出臺,相應主體便能明確自身在某一類數據上有相應的權利,並可以主張、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進入市場的第一步。”
“有了制度以後,數據産權市場才有了發育和未來建設的可能性,相關法規明確後,北京的大數據行業會迎來重要的井噴式的發展高峰期。”李志起預測説,北京市在這方面會誕生出全新的數據交易行業、數據交易市場,北京將成為全國的數據交易的高地,這一點是可以拭目以待的。”
收益合理化分配
數據市場“長勢”正旺,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中備受關注的收益問題,《實施意見》也進行了明確。
在李志起看來,《實施意見》在收益方面強調“市場”二字是十分高明且重要的。“沒有收益的事情,其實就是沒有驅動力的。”李志起表示,“數據的交易鏈從持有、加工、流通再到使用,是很長的産業鏈,産業鏈的每個環節都應該按照自己的貢獻,享受自己應有的利益分配的權利。這一點確立在市場模式下,很多人才願意讓數據參與流通,願意在這個過程當中貢獻自己數據的價值,否則,沒有這樣的一套機制,很多的數據可能就成為不同的數據池和數據孤島”。
同時,李志起指出,數據有了産權以後,將來在流通過程當中的價格機制、收益分配機制其實都是由市場來形成的,在政府的指導和規範下,最後一定是市場來發揮作用來確定成本、價格、利潤,這些是沒有辦法用行政手段去規劃完成的。
此外,李志起認為,《實施意見》明確個人也可以按年、按次等方式獲得相應的收益,這一點也非常重要。“過去在交易當中受益的往往是企業、往往是大型平臺,把個人的數據資訊貢獻給平臺和企業以後似乎就跟個人沒什麼關係了。”李志起表示,“但是未來個人作為數據主體可以要求在授權平臺使用數據資訊後獲得收益,否則不可使用個人數據,這其實也在客觀上起到了制約數據被濫用、被盜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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