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印發《開展産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開展産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據介紹,原衛生部曾頒布《産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並印發《〈産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但隨著産前篩查與産前診斷技術迅速發展,《通知》中《開展産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開展産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從事産前診斷衛生專業人員的基本條件》3個配套文件已不能滿足目前工作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對《通知》的3個配套文件進行合併修訂,形成兩個《標準》。

《開展産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指出,産前篩查機構是指通過臨床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應設有婦産、超聲等科室,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具有開展臨床諮詢、超聲産前篩查等專業能力,可獨立開展生化免疫實驗室檢測,或與産前診斷機構合作開展生化免疫實驗室檢測、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産前篩查與診斷相關採血服務;與産前診斷機構建立轉會診關係,雙方簽訂轉會診協議等。

《開展産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指出,産前診斷機構是指通過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診斷的醫療機構;應設有婦産、兒科、醫學影像(超聲)、檢驗、病理等科室,具有獨立的遺傳諮詢門診,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有能力獨立開展遺傳諮詢(包括遺傳病諮詢和産前諮詢)、醫學影像(超聲)、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胎兒病理等技術服務;可獨立開展分子遺傳或按照有關要求與有能力的醫療機構合作開展相關服務;鼓勵有能力的産前診斷機構獨立開展分子遺傳項目;設立産前診斷診療組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