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針對近年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主要表現,追根溯源,標本兼治,作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具體規定。《幹部任用條例》既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選人用人歷來關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歷史上因吏治腐敗導致“人亡政息”的不乏其例,殷鑒未遠。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確定了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堅決反對任人唯親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近年來,各級黨委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嚴肅查處幹部工作中違紀違規現象的同時,注意從源頭抓起,不斷加大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明顯成效。但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有的任用幹部不講黨的原則,搞封官許願;有的熱衷於拉關係、跑門子、找靠山,不擇手段跑官要官;有的搞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甚至搞賄選;有的搞權權交易、權錢交易,買官賣官,等等。這些不良風氣和腐敗現象,嚴重干擾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敗壞了黨的作風,損害了黨的形象,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我們要以《幹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充分運用《幹部任用條例》這個有力武器,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必須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科學決策的重要保證,也是制約和監督權力運作的有效手段。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健全黨委討論幹部任用的集體決策制度。要進一步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把評價幹部的標準和衡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給幹部群眾,努力形成群眾積極參與、認真監督,各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堅持原則、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滋生和蔓延。

    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必須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監督是防範問題、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的關鍵措施。要增強主動監督的意識,把監督的關口前移,強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使監督貫穿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幹部任用條例》總結了我們黨的幹部監督工作,特別是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監督制度,強化了監督措施,嚴肅了工作紀律,為進一步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提供了有力武器。要按照《幹部任用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抓緊建立並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努力健全監督體系,做到黨內監督與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用人上的監督。以《幹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形成科學規範的有效監督機制。

    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必須嚴格遵循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式。程式是實現民主和監督的必要手段,是規範用人行為的必要形式。《幹部任用條例》對幹部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紀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從程式上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對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各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照章辦事,嚴格履行程式,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必須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幹部任用條例》在幹部工作的紀律和處罰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備、更加嚴格的規定,充實了“十不準”的要求,具有高度權威性、嚴肅性和約束力。要堅決克服和糾正有章不循、執紀不嚴的現象,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不管涉及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遷就。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負有重要責任。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帶頭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各項規定,堅決同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作鬥爭。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於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勇於抵制不正之風,切實履行好職責。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不斷探索幹部監督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我們相信,只要認真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就一定會形成大批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充分施展才幹的良好局面。

    新華社 2002年08月02日


新華社:努力擴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
曾慶紅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學好《幹部任用條例》
中共山東省委認真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
上海市委發出通知 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2001年—2005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全文)
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全文)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全文)
解讀九:《幹部任用條例》對《暫行條例》所作的主要修改
解讀八:工作嚴重失誤,黨政領導幹部要引咎辭職
解讀七: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
中組部就幹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解讀四: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解讀三: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北京青年報:有感於用人失察責任和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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