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九:《幹部任用條例》對《暫行條例》所作的主要修改  

    這次修訂在《暫行條例》11章54條的基礎上,增設了“任職”、“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兩章,在第十一章增加了“免職”一節。比較大的改動有50余處。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充分體現中央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要求領導幹部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能夠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具有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與時俱進,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準和專業知識;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根據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考慮到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在廉政方面出問題較多,《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對領導幹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績外,還注意突出了“廉”,增強了針對性。還規定,對部分考察對象要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考慮到實際工作中,選拔任用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幹部,也需要經過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前公示等主要環節,《幹部任用條例》對適用範圍作了較大調整,將選拔任用縣級以上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各級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由參照執行改為適用於本條例。考慮到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和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特殊情況,分別將他們列為參照執行範圍。

    根據中央關於加大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工作力度的指示精神,增加了要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的要求。

    (二)注重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幹部任用條例》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進一步體現了擴大民主的要求。比如:將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規定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必經程式,並規定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形式。還規定,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換屆時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也要進行公示。根據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三)認真吸收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鋻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已成為近些年來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方式之一,《幹部任用條例》專門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同時,將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度、引咎辭職制度,也在《幹部任用條例》中確立下來。

    (四)努力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外有關程式。比如,從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地方黨委書記辦公會在醞釀提出考察對象中起著一定作用,但《暫行條例》對此沒有規定,與實際工作有些脫節。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對此予以確認和規範,既明確了書記辦公會的有關職責,完善了工作程式,又有利於防止以書記辦公會代替黨委常委會進行決策。

    考慮到部分領導幹部在黨委討論決定後、正式任職前,要進行公示;以及部分領導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等情況,專門增設了 “任職”一章,對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各地建議,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不同任命形式的任職時間作了統一規範。

    (五)進一步強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措施。按照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明確了選拔任用幹部必須遵守的紀律要求。並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並要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和于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度,明確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注意規範表述形式。主要是對《暫行條例》的章節、條款進行適當調整,使表述更為準確,邏輯性更強,更加便於操作。同時,對文字表述也按照法規語言的要求進行了修改。

    (七)對近幾年來中央組織部組織的《暫行條例》貫徹執行情況檢查中,各地反映不便操作或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的有關規定,這次修訂時作了必要修改。比如,《暫行條例》規定:提拔任職的必須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多數單位反映難以做到。現在改為“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這樣規定,既有明確要求,又較為可行。

     人民網 2002年7月23日

    


解讀八:工作嚴重失誤,黨政領導幹部要引咎辭職
解讀七: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
解讀六: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解讀五:地司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組部就幹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解讀四: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解讀三: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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