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四: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嚴格考察。中共中央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式: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新華社 2002年7月23日


解讀三: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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