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就幹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如何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為什麼要修訂頒布《幹部任用條例》?

    答:中央最近頒布的《幹部任用條例》是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5年中央頒布實施的《暫行條例》,對於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品質,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黨委(黨組)堅決貫徹中央關於幹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要求,認真執行《暫行條例》,選拔了大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政績突出的幹部進入各級領導班子,增強了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鬥力,保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暫行條例》頒布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央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黨的建設及幹部工作的理論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今年將召開黨的十六大,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陸續換屆,黨的幹部隊伍正處在一個整體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廣大幹部群眾反映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我們必須認真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面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暫行條例》在內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並頒布《幹部任用條例》。《幹部任用條例》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實施,對於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幹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對於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的事業的興旺發達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問:《幹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確實具有重大的意義,請您再介紹一下它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幹部任用條例》,共13章,74條。從明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選拔任用條件開始,通過規範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實體性和程式性規定,各章之間相互銜接,形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體系。其中,總則、選拔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紀律和監督,是《幹部任用條例》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

    這次重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與時俱進,賦予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標準、程式、方法和紀律等方面的內容以新的時代內涵,充分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堅持擴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發展黨內民主、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方面有新舉措;三是堅持完善程式,對選拔任用幹部的各個環節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推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方面有新進展;四是堅持制度創新,納入了幹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試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職、免職、辭職和降職等制度,在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和疏通幹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五是堅持有效監督,確立了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在建立科學的監督管理機制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問:《幹部任用條例》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請問在實際工作中應如何把握?

    答:我們黨一貫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並根據黨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不斷賦予其以新的時代內涵。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就是要把能否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必須全面理解、正確把握。在具體工作中,要堅持用這六項基本條件,全面、客觀、準確地衡量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同時,也要注意到,幹部的職務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具體條件要求也應有所不同。在選拔任用幹部時,我們要堅持用《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全面衡量幹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幹部選拔上來,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引導廣大幹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學習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多做貢獻。

     問:近幾年,中央一再強調要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幹部任用條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這一要求?

    答:《幹部任用條例》在幹部選拔任用的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監督等主要環節上,體現了擴大民主、落實“四權”的要求。一是擴大了幹部推薦中的民主。《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除個別特殊情況可由組織推薦外,凡是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式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二是擴大了幹部考察中的民主。實行考察預告制度,在考察幹部時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三是擴大了幹部討論決定中的民主。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必須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並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由集體作出決定。四是擴大了幹部監督中的民主。對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選,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充分尊重民意。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核實處理。

    問: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還存在著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的現象,請問《幹部任用條例》針對這個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解決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的問題,關鍵在於堅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幹部任用條例》在這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首先,在幹部的推薦上,《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次,在考察對象的確定上,《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對象都要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領導幹部個人不能確定幹部考察對象。第三,《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在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問:幹部考察的準確性一直是廣大幹部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幹部任用條例》在防止考察失真失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防止幹部考察失真失實,《幹部任用條例》作出了比較嚴密的規定。在考察內容上,要求考察人員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對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並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在考察範圍上,對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的範圍都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考察工作充分走群眾路線,在更大的範圍內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過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要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在考察紀律上,規定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等。《幹部任用條例》還對參與幹部考察的人員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幹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要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問:近些年來,中央高度重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工作,請問《幹部任用條例》在促使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一直是我們黨十分重視的重大戰略問題。為了促使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幹部任用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在規定了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後,同時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可以破格提拔,體現了“講臺階而不摳臺階,論資歷而不唯資歷”的精神。並規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幹部任用條例》還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這在客觀上有利於拓寬選用年輕幹部的視野,為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創造了有利條件。

    問:目前,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幹部任用條例》對解決這一問題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這方面,《幹部任用條例》規定,要實行幹部免職制度、辭職制度、降職制度、聘任制度和試用期制度,為解決幹部“下”的問題疏通了“出口”。對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或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免去現職。《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更加有利於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對提拔擔任非選舉産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問:一些地方和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當前廣大幹部群眾反映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請問《幹部任用條例》對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當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確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式選拔任用幹部,“跑官要官”之風屢禁不止,“買官賣官”案件和拉票、賄選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不良風氣和腐敗現象,嚴重干擾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敗壞黨的風氣,損害黨的形象,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這方面的問題,必須堅決糾正,嚴肅查處。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則是治本之策。為此,《幹部任用條例》從以下幾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形成科學用人決策的重要保證,也是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有效手段。擴大民主,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二是加強了對幹部工作的監督。監督是防範問題、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的關鍵措施。《幹部任用條例》健全和完善了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體系,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各級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都承擔有監督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既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又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幹部任用條例》還提出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嚴密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式。程式是實現民主和監督的必要載體,是規範用人行為的基本依據。《幹部任用條例》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紀律監督等各個環節,從程式上作出了嚴密的規定,對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四是嚴明瞭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幹部任用條例》在幹部工作的紀律和處罰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備、更加全面的規定,充實了“十不準”要求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並要堅決予以糾正,還要按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同時規定,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只要我們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的這些規定辦事,敢於堅持原則,敢於動真碰硬,就能有效地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問:最後,請您談談中組部對貫徹《幹部任用條例》有什麼具體部署?

    答:制定規章固然重要,執行規章更為重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澤民總書記“531”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抓好《幹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和貫徹執行,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擺在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中央對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十分重視,7月22日中央專門召開了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胡錦濤同志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進行了動員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組部近日已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胡錦濤同志在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帶頭學習、大力宣傳、堅決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當前,要在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集中一段時間,認真組織好對《幹部任用條例》的學習,使各級領導幹部熟悉《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精通《幹部任用條例》,廣大幹部群眾了解《幹部任用條例》。要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幹部工作實際,對照《幹部任用條例》,認真搜尋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學以致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擺上重要議程,抓緊貫徹落實到幹部工作的各個環節之中,加強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幹部要身體力行,率先垂范。要求下級做到的,領導幹部和上級機關要首先做到,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確保取得實效。要認真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導致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

    我們相信,只要各級黨組織堅決貫徹中央要求,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辦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定會提高到一個新的水準。

     新華社 2002-07-24


人民日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通知
胡錦濤:貫徹幹部任用條例 提高選拔任用水準
中組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帶頭學好《幹部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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