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有感於用人失察責任和引咎辭職  
蔡方華

    細讀中共中央近日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能讀出很多令人振奮的內容。其中,最讓人覺得富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的,莫過於引咎辭職制度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了。這兩個制度一旦落到實處,將會極大地搖撼“官本位”的觀念,將給極少數喜歡搞一言堂和裙帶關係的領導幹部以危機感。樂觀地看,“幹部任用條例”將會成為肅清腐敗空氣的一把尚方寶劍,會給所謂的“官場”帶來新的氣象。

    這兩天,湖北的“五毒書記”張二江正在受審,關於他的報道不斷見諸傳媒。張二江的官雖然不大,但他的負面影響卻著實不小,他的“下級理論”、他無惡不做卻又迷惑了許多人的兩面性,透射出少數領導幹部的道德與人格變異。如何讓張二江之流從一開始就找不到晉身之道,如何把張二江之流及早從領導幹部的隊伍裏清除出去,曾經是許多人思索的課題,而新的“幹部任用條例”給出了很好的答案。按照這個條例,應該清查張二江的任用過程,看看是不是有人應該為張二江的提拔負責。從政治意義上看,這個清查工作比法辦張二江還要重要。同樣,對河北李真一案,也應該做同樣的工作。這個“河北第一秘”的發達之路,充滿了警示的意味,它提醒我們,在預防領導秘書和“領導身邊的人”犯罪這個課題上,需要有一個更加明確、嚴厲的規定,當然,也還必須建設一個開明的、健康的“官場文化”。

    而普通百姓對幹部引咎辭職制度的渴望更是由來已久。每當一個惡性事件發生時,媒體總是呼籲應該有人站出來負責,但是,由於引咎辭職的“官場文化”沒有形成,更由於沒有相應的規定,那些應該負領導責任的人就總是百般推諉,死活不肯從鐵交椅上下來。現在,新的條例明確規定了引咎辭職的範圍,如果還有廣西南丹、山西繁峙那樣的礦難發生,就應該有人為自己的失職承擔責任了。

    《北京青年報》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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