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新華社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