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七: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幹部任用條例》還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新華社 2002年7月23日


解讀六: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解讀五:地司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組部就幹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解讀四: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解讀三: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黨中央要求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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