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八:工作嚴重失誤,黨政領導幹部要引咎辭職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作出了明確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翟偉 孫承斌)

     新華社2002年7月23日

    


解讀七: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
解讀六: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解讀五:地司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組部就幹部任用條例答記者問
解讀四: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解讀三: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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