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續聘任。

    新華社 2002年7月23日


解讀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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