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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快立法保護隱私權

    新疆一位要做人工流産的患者到醫院檢查,大夫叫進來二十多名醫學院的實習生,以她為“標本”現場講解。患者羞辱難當,狀告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予以精神賠償(中國青年報“法治社會版”11月3日報道)。此案向醫學界和法學界提出了一個問題:患者有沒有隱私權?

    “隱私”通常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和個人身體方面不願意被公開的情況,包括健康、疾病、家庭、日記、信函等,這些都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純私人事情。到醫院就診的患者,面對醫生常常沒有隱私可言,即便是在親人面前都難於啟齒的事情,也會一一道來;醫生檢查患者的“隱私”部位,也無甚顧忌。

    但是,病人在醫生面前公開自己的隱私,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治療疾病。病人往往不想讓醫生之外的人了解自己的疾患、病史,因為一個人總是不願意被他人認為是不健康的,病人在開放的空間裏診療隱私部位也難免尷尬。

    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例子:有些病人得了病並不害怕,害怕的是去看病時,有的醫生當著眾人的面大聲問起自己的病,因而使病人不敢在醫生面前説真話,甚至不敢到醫院診治。還害怕醫生將就醫者患病的情況告之他人,使就醫者形象受損。

    這類現象的出現,不僅嚴重地影響了醫院、醫生的信譽和形象,也給患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因此説,病人不僅有隱私權,而且保護患者的就醫隱私權是十分重要的。醫生在為病人診療的過程中對病情有知情權的同時,應嚴防病人私人資訊的洩露與擴散,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使病人的人格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尊重。

    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對隱私權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其特別的保護,導致患者的醫療隱私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法律角度看,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雖對隱私權的保護作了規定。但是在實體法中對隱私權尚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侵害隱私權的案件視同名譽權的案件處理,這樣就存在很多的問題。

    比如有些隱私權特別是患者的就醫隱私權,所涉及的內容並不一定有損害名譽的成份,但是公民不願意讓他人或是社會知道,可是有關部門或他人違反公民的意願,將這些並不帶侮辱、誹謗,也沒有捏造事實的情況,公開或不公開地讓社會和他人知道,患者往往會遭受很大的痛苦。

    目前雖然《執業醫師法》第22條中指出: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但《執業醫師法》的約束似乎只是道德約束,對違規者沒有制裁措施。

    要使這項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完善法律的制定是第一步,一是保證隱私權不受他人侵犯,二是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求助於法律保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患者醫療隱私的保護內容來看,醫生和醫院因職業關係掌握或知悉患者的個人醫療隱私後,就有義務和責任採取必要和充分的措施來保守這些秘密,預防洩露。例如要妥善保管病歷,完善門診制度,禁止與醫院無關的人員進入診療室。如未採取適當保護措施而過失洩露這些資訊,給患者的精神和物質造成損害,就構成對患者醫療隱私權的侵犯。

    在使用個人醫療隱私的資訊材料上,不論提供給誰(患者單位、保險公司,甚至政府機關),不論其目的如何(供商業使用還是研究,有償還是無償),都構成對患者醫療隱私權的侵犯,法定授權或患者許可除外。為社會公共利益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允許法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對患者醫療隱私資訊進行使用。為避免法定授權使用的任意擴大,在立法中應對醫療隱私的法定授權使用的目的、範圍、調用的機關、調用的程式和調用的內容等作出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以切實保護患者的醫療隱私。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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