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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醫療患者首次成為“消費者”

    在29日下午結束的浙江省九屆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辦法將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之後,《辦法》在醫療、房地産、公用事業、文化娛樂、精神賠償及消協仲裁等幾大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醫療患者首次被列入消費者的行列。患者對於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及醫療費用明細有“知情權”。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因違反相關規範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除了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外,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侮辱、誹謗、非法搜查消費者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規定應給予5000元以上的賠償。消協首次設立了仲裁辦事機構,這為當事人解決爭議提供了方便。

    商品房首次被列入了“三包”範圍。不僅規定商品房的防滲漏保質期不低於8年,還對保修期內有嚴重品質問題、經兩次修理仍無法正常使用的房子,做出了可依法退房並賠償損失的規定。

    文化消費被納入到一個大消費的概念裏。規定演出經營者應保證演出的演員、節目、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

    對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修改案也做出了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的要求。

    另據了解,該實施辦法得到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高度評價。

    

    《江南時報》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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