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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醫療鑒定,我不服!

    受理各種投訴中,醫療糾紛最難辦。商品壞了,只要不是自行損壞,廠家、商家就得負責修、退、換。根據《産品品質法》,廠家對使用不當容易損壞的商品要作警示説明。不作説明,又不能證明是消費者自行損壞,廠家就得負責解決問題。這樣的規定促使廠家為減少賠償,不斷提高品質,開發新産品。醫療事故則不同,你説是事故,我説不是,請來的“裁判”是我的上級,自然不會輕易讓我一賠幾萬、幾十萬。我的錢也是上級給的。

    但是,如果不能讓醫療事故鑒定過程透明,不能對鑒定進行有效監督,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準就是空的。

    ———主持人

    8月的一天中午1點多鐘,一位老太太敲響了中國品質萬里行雜誌社的門。這是她第二次走進這間辦公室。第一次是在大約兩個月前,雜誌社的副總編接待了她,聽她敘述了近3個小時。這次,她是來送材料的,又向記者講述了她的遭遇,仍然是近3個小時。她自己也説:“你看看我,都成了祥林嫂了,耽誤了你們那麼多時間。”

    是什麼事讓這位老人如此執著的講述遭遇?

    只因八旬老母死於CT室

    她叫馬金燕,是新疆外貿廳的退休幹部。她本是來送材料的,將幾件事説清就可以了,因為,她送來的材料很詳細,但她還是要再講一遍。這實在是排解無法排解的怨怒的一種方式。

    事情是這樣的:馬金燕的母親徐惠英因年輕時工傷,晚年行走不便。為增強老人的體質,就要給她注射脂肪乳和白蛋白。1998年6月5日,到新疆自治區人民醫院聯繫家庭病床,請護士到家裏打針。但院方提出,為防過敏反應,老人還是住院打針比較安全。當時住院處沒病床,直到6月15日,住院處與急診科聯繫,第二天有一病人出院,才讓徐惠英15日當晚先住進去等著。

    15日晚23時40分,老人在女兒馬金雲,外孫馬欣、外孫女原青及小車司機陪同下,乘急救車到醫院(因老人行動不便,所借擔架放不進小車,故打120請救護車送)。負責接診的是大夫梁某。梁某首先給老人測得血壓為70/120,然後做心電圖,説是正常的。“她平時還有哪不舒服?”梁某繼續問。“我母親有時頭皮發緊。”馬金雲答,同時將老人有咳痰的病史向梁作了交待。“她的病就在頭上,其他都好。”梁某説,同時開出CT單和化驗單。

    老人先做了血檢,16日淩晨1時22分被送進CT檢查室,陪同的有進修大夫高某,手抱氧氣袋但沒有帶吸痰器。1時25分,檢查開始,大約不到1分鐘(後看CT片上顯示57秒),就聽見老人在CT艙內咳嗽卡痰,馬金雲等人忙喊停機。CT室穆大夫立即停機,把老人從艙內退出,開燈,見老人已不能説話,呼吸困難。CT室穆大夫當即給主治醫生梁某去電話,速來搶救排痰。與此同時,高大夫先讓馬金雲把老人的頭側向一邊吐痰,痰吐不出,又讓馬欣對口吸痰,仍未吸出。掙扎之中,老人忽然頭一歪,不動了。司機小張見狀大喊“完了完了,奶奶沒救了。”看表,此時時針指向1時32分。

    1時54分主治大夫梁某才走進CT室。從1時26分到1時54分這28分鐘之間,CT室穆大夫先後給梁某去電話5次(梁只承認她接到兩次),老人外孫女原青2次跑去催請,都見梁某在路上與人談話。據馬金燕説:“梁某到時,老人已停止呼吸22分鐘了,但梁仍堅持往老人臀部肌肉注射一針。後又有兩人帶來了電擊儀和心電圖機,但又找不到電源,又拖延至派人拿來接線板後才開始搶救。”原青説:“我奶奶已死了,做這個形式幹啥?”一位男大夫回答:“就是死了,程式也要走完。”

    醫療事故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

    6月16日淩晨,徐惠英死亡,但醫院的死亡通知單直到6月22日才出具,而且是家屬找了醫院“糾風辦”以後才拿到的。死因是急性腦血管病、冠心病、房顫、完全左右束支阻滯、心梗、肺部感染等八種疾病,而且併發“呼衰、迴圈衰竭”;死亡時間是6月16日0點30分。馬金燕對此提出質疑。

    8月17日,該院醫務部主任惲某向馬金燕等出具了一份調查答覆,死因為“心臟驟停”。

    9月21日,該院主管業務的唐副院長聽取了馬金燕等人的陳述後,又宣佈“調查答覆”作廢,由他重新組織調查,但至今沒有調查結果。

    更令馬金燕氣憤的是,本該由病人持有的門診病歷,竟在醫院扣了138天,才回到家屬手中。拿到的門診病歷已不是原來的門診病歷了———據馬金燕説:當時梁某把徐惠英的“徐”誤寫成“許”,經家屬糾正,塗改過,可這個門診病歷無塗改;內容也有篡改。

    1999年5月25日,在自治區消協的干預下,自治區衛生廳受理了馬金燕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2000年2月14日簽發了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病歷摘要及申請鑒定理由:

    徐惠英,女,83歲,漢族,98年6月15日22:15分患者“以意識不清20分鐘”為主訴由烏市急救中心救護車急送至自治區人民醫院急診內科診治,患者原有冠心病、高血壓病史。入院查體:意識不清、生命體徵平穩,左側肢體輕癱,疑有急性腦血管病,在醫師監護下做頭顱CT檢查,檢查中出現心臟驟停,就地進行搶救未成功於6月16日淩晨0:30分在該院CT室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該院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不負責任,搶救病人不及時,不得力,且篡改病歷。因而提起申訴。鑒定委員會分析意見:

    1.該患者年齡較大,神志不清,處於昏迷狀態被他人急診送入醫院,有急診CT檢查的適應症。

    2.該病人在頭顱CT掃描時發生難以防範的心臟

    這份寫在住院處方箋正反面的現場情況是這樣寫的:“今天在做腦CT過程中,病人因咳嗽堵痰窒息至主治大夫到場延誤50分鐘。但崔總值班講他們醫生只承認延誤20分鐘,CT室大夫急打電話5次沒有來人搶救,穆大夫當場證實。由院方在場人員簽字。”背面為院方一人代在場人員簽名。

    且不管是非曲直,這張有死者家屬寫的情況和醫院方人的簽名的紙條説明,當時家屬與院方就有爭議,為什麼院方不在48小時內進行屍檢?

    驟停阿斯綜合症發作,與頭顱CT檢查和操作無關。

    3.在場醫務人員針對阿斯綜合症進行的搶救及時、措施得力、無原則性錯誤。

    4.患者死亡與患者本身所患疾病,該病嚴重程度以及此類疾病搶救成功率極低等因素有關該院在整個診治過程中無醫療過失。

    鑒定結論(含事故性質和等級):不屬於醫療事故

    就是這個鑒定結論,讓馬金燕今年3月份從烏魯木齊來到北京,四處申告。

    這樣的鑒定報告家屬不服

    記者作為局外人,接待馬金燕時,儘管對她深表同情,但是我也知道,投訴人或由於對相關規定不甚熟悉,或由於取證上的困難,甚至是由於悲痛無法排解而導致理解上出偏差,因此,往往處於“不服,卻無相應根據”的境地。

    但是,當記者看過媒體有關報道和材料,又看過鑒定報告書和有關規定後,不得不認為,家屬不服是有根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中“病歷摘要及申請鑒定理由”一欄下,病歷摘要有6行半,而申請鑒定理由不到兩行,沒有摘錄申請書中搶救“不及時、不得力”的具體申訴理由。一方詳細一方簡,給局外人一種感覺,家屬方只是懷疑、推測醫院不負責任,而缺少足夠依據。

    此乃一不服。

    鑒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1,表明患者“處於昏迷狀態被他人急診送入醫院”,與家屬所述徐惠英入院時的情況截然不同。

    鑒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2,表明患者是因“心臟驟停阿斯綜合症發作”死亡的,與家屬所述是因痰堵死亡大相徑庭,且就診手冊上無“阿斯綜合症”之説。

    鑒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3,表明醫院“搶救及時、措施得力”,與家屬所説的CT室醫生5次電話呼叫梁某、家屬兩次敦請、28分鐘之後才到CT室的“不及時”情況勢成水火。

    然而,如此大的事實爭議,鑒定報告中竟無一字説明為什麼不採信家屬的説法。

    此乃二不服。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過程中,按規定,當事雙方可向鑒定委員會陳述意見。在徐惠英事件中,家屬和醫院是分別陳述意見的。家屬方面陳述時間只給15分鐘多,就被“請”出會場,而醫院方面則“陳述”了3小時22分。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一方的陳述內容,對方有權知道,並有權質疑。雙方背靠背,且陳述的時間差異甚大,同樣令人生疑。

    此乃三不服。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經過當事人陳述、質證、原告發言、被告答辯、雙方辯論等程式,使原、被告均有充分的機會説明觀點,展示證據。法定的程式,可以“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醫療事故鑒定雖不是法院審案,但同樣應遵循公平原則,按有關規定行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定為醫療事故的事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按照規定及時做好調查研究和分析、鑒定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徐惠英醫療糾紛中,雙方所述經過完全對不上,而鑒定報告對家屬方提出的經過只字未提,更談不上不予採信的依據,這能算“事實清楚”嗎?

    《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人和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封存各種有關原始資料及現場實物,以備檢驗,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就診手冊在醫院放了138天,如何“保管、封存”家屬完全不知,就診手冊是原來的那本嗎?

    《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為準確判斷病員死亡原因,提供醫學技術鑒定和司法裁決的依據,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作為醫院方面,應該知道上述規定。徐死亡7日才出具死亡通知單,既過了48小時(規定屍檢時限),又到了停屍的規定時間(《實施細則》規定夏季停屍不超過3天,其他季節不超過7天),不能不火化,致使這一至關重要的程式缺失。這是偶然疏忽嗎?

    醫療事故鑒定該怎樣做?

    消費者和法學專家對原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十分不滿,最大的不滿就是“老子給兒子鑒定”,甚至“自己給自己鑒定”。大義滅親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

    退一步説,這個辦法本身也很不完善。比如説,對原始資料及現實實物應封存,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如果未按規定封存資料,該怎麼辦?像徐惠英案中,醫院不按時(24小時內)出具死亡通知單,該做屍檢而不做,該負什麼責任?

    在司法審判中,違反規定程式取得的證據無效。那麼未按規定程式封存有關已死亡病員的原始資料及現場實物,這樣的原始資料還能當作證據嗎?事實上,儘管家屬反對,它依然被作為有效證據採用了。因為對某些違規現象再無具體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是確認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其作用有兩點:一是促進醫療機構加強管理,二是使受害方得到一定撫慰。

    既然是鑒定,就要像鑒定商品品質一樣,有一個技術標準。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就視為不合格。鑒定書中列出標準和實際檢測指標,兩相對照,一目了然。

    醫療事故鑒定肯定比商品鑒定複雜得多,在一些技術性問題上無法定出標準。但是,醫院是有制度的,比如,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就規定,院內大夫聽到搶救病人的呼叫,應在10~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班醫護人員應立即就地救治,重點是對病人進行基本生命(呼吸、迴圈)的支援,並呼叫上級醫生及有關人員。這些制度就該是確定是否為責任事故的“標準”。

    然而,在徐惠英的鑒定報告中,只有“搶救及時,措施得力”的結論,卻無對此種病情應執行哪些制度和搶救措施、實際執行的情況。這種寫法,既不能促進醫院的管理,也不能撫慰病人家屬。

    對這個辦法還能列出一些不甚明確的地方。不過,我們更希望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能夠彌補原有缺陷,使鑒定更加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的關注

    今年5月29日,《工人日報》第二版以《制定規則必須客觀公正》為題討論了醫療鑒定公正性的問題,其中就列舉了此例。文中指出:“‘誰來給醫療事故鑒定這個裁判當裁判’?這位馬女士(指馬金燕)提出了一個司法界一直思考並正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的現實問題。”

    6月4日,《中國消費者報》以《高齡老母無辜猝死CT間六旬孝女千里進京討説法》為題,報道了這件事。文章最後説:“‘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自治區人民醫院和衛生廳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這樣做實在讓人寒心。我不服,我還要上訴,我就是想要一個公道。’馬金燕悲憤而堅定的精神讓人為之心動。從新疆到北京,她已走過了幾千里,而以後的路也許更長。”

    7月4日,《中國工商報》第四版以《只為打支營養針健康老母赴黃泉》為題,也對此事作了報道。

    7月10日,《中國婦女報》第二版就此發表了《她為何跟醫院沒完沒了》。在該文的編後中指出:“單純由醫療衛生系統人員組成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這個醫療體制上的‘痼疾’不鏟,醫療糾紛依舊會持續不斷。”

    新聞媒體的報道,有關方面為何置若罔聞?半年時間過去了,馬金燕還在苦苦討個公道的説法。

    

     《中國品質萬里行》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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