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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為“醫療賠償”定規矩

    記者從日前結束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醫療賠償提出了新的指導性意見,高法的這項意見將對今後各級法院審理醫療糾紛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産生重要影響。

    高法的這項指導性意見要求各地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界限。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將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僅僅依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只能作為法院審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法院審理此類案件,要實事求是地確定賠償數額,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賠償數額過高,加重醫療單位負擔。

    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把握好以下幾點:一、要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界限,包括嚴格審查有無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二、醫療事故鑒定只能作為法院審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三、要實事求是地確定賠償數額,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賠償數額過高,加重醫療單位負擔。

    

    《江南時報》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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