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醫療費透支 醫院應及時告知

    患者住院費用透支,醫院是否有義務及時告知患者及其家屬?11月7日,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4月26日,70多歲的張老太心臟病突然急性發作,被迅速送進了某醫院。由於病情危重,張老太隨即被送進了重症監護室。按照規定,應交納住院押金1萬元。幾個兒女雖然都不富裕,但還是湊錢分次交齊了這筆押金。

    一個星期後,由於張老太是自費患者,醫療費已大額透支,醫院按照規定通知患者家屬在《結算保證書》上簽字。由於當時只有二女兒王女士在場,於是這份保證書僅留下了王女士一人的簽字。王在保證書裏看到了如下內容:患者張某因病住院治療,已交住院預付醫療費用1萬元。治療結束保證將醫療費用一次結清,絕不拖欠,否則保證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特此保證。

    沒想到,第二天,醫院又向張老太及家屬下發了預收金收據,要求張老太再追交醫藥費2萬元。兒女們得知張老太的病要想徹底治愈,費用全部算下來約七八萬元。5月25日,在家屬一再要求並保證患者後果自負的情況下,醫院批准張老太出院。經醫院核算,醫藥費為38984.43元。因為結算時王女士沒錢,寫下一份證明,主要內容是:張某花費醫療費共計38984.43元,已預交1萬元,現欠28984.43元,因家庭困難,分期付款(三年)。落款為王某。

    由於王女士遲遲未結賬,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王給付剩餘欠款。

    針對醫院的指控,王女士認為:結算保證書係醫院單方提供的格式文件,不應産生法律效力。出現押金嚴重透支完全是醫院未向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所致,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由醫院承擔。張老太去世後,王未繼承患者任何遺産,對其個人債務,可不承擔償還義務。

    宣武區法院在庭審中認定:王女士在其母張老太與原告的醫療服務合同中作為擔保人,在其母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義務代為償還債務。王所訴簽署《結算保證書》係在醫院壓迫下進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採信。醫院雖然在患者張老太住院押金超支時未及時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屬,但侵犯的只是張老太本人而非王女士選擇是否繼續治療的權利。王女士贍養母親是法律賦予其應盡的義務,這一義務是不能也無法選擇的。王女士在其後自書的《證明》中已經認可了醫院對張老太的收費標準及總額。醫院要求王代其母張老太承擔償還義務,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但醫院在患者張老太所花治療費用超出其預交的押金時,未及時履行費用超支告知義務,確違反了有關法規,在今後工作中應當引起注意。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王女士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償還某醫院人民幣28984.43元。

    

    檢察日報 2000-11-13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