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將帶來哪些變化
發佈時間:2021-04-13 09:51:04 | 來源:中國商網 | 作者:馬嘉
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4月15日實施。糧食流通鏈上,生産、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將面臨哪些變化?值得關注的是,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取消後,糧食生意或將迎來更多入局者。
糧食市場或將迎來更多生意人
這是條例第三次修訂。糧食流通鏈長,涉及生産、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各個環節。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生産的糧食超過1.3萬億斤,其中70%都要通過糧食流通進入到消費領域,總數量超過9000億斤。新修訂後的條例出臺就是為這9000億斤糧食“保駕護航”。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在國新辦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糧食經營主體、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武拉平認為,新修訂的條例涵蓋了流通主體(經營者)、調控主體(中央和地方政府)、流通客體(糧食)、流通環節(收購、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流通信號(市場價格)等諸多方面,全範圍保證了糧食市場的健康穩定運作,促進了“生産-流通(貿易)-消費”的迴圈運作,推動了糧食産業鏈的大發展,保障了我國的糧食安全。
對糧食行業的參與者來,新修訂的條例實施後,糧食市場或將迎來更多生意人。北京新發地市場資訊部主任謝磊認為,條例中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這一前置項,將吸引各類社會主體積極參與到糧食行業當中來,激活市場活力。此次也明確了“在糧食儲存期間,未經品質安全檢驗的糧食,糧食收購者和收購企業不得作食用銷售出庫”的內容,也明確了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行為,同時列明瞭事後處罰的情形及罰款金額。這對糧食從業者來説制定了一個比較清晰的“可為可不為”的範圍,可以更好地指導其日常經營活動。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取消後,更開放的糧食市場“門檻”低了嗎?黃煒表示,近年來, “市場化收購是主體、政策性收購來托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加快實現從事前管主體、管門檻、管準入的方式,到管行為、管規則、管公平競爭、管處罰違法違規這樣一種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的轉變。基於這些考慮,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制度。取消收購資格許可,不等於放鬆監管,在取消收購資格許可的同時,明確了收購企業的備案要求、收購情況的報告制度、收購行為的規範要求、監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和糧食收購活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規範經營、注重信譽的糧食企業有了“保護傘”
“以市場化收購為主導、政策性收購來托底”的新格局中,企業依然是糧食流通過程中的主體。條例進一步優化了糧食市場監管,為規範經營、注重信譽的經營者撐起了“保護傘”。
條例中明確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品質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以及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品質安全檢驗的,除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品質的有關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武拉平表示,糧食流通環節中的相關企業要有一種責任感。不管是收購、銷售還是儲存、運輸、加工或進出口環節,企業的活動都直接關係到糧食市場的穩定,關係到國家糧食安全的有效保障。企業要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特別是在市場供給偏緊、糧價過高等一些特殊時期,糧食流通企業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嚴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
謝磊也認為,此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這是事中、事後監管的一個融合展現。向社會依法公示,可以讓不良經營者的信譽度下降,也就會影響其銷售業績,同時可能使其無法參與政府採購活動;而對信譽良好的經營者來説,公示是一次免費的、無形的正面宣傳。
國家糧食安全政策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局主任張曉強表示,條例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措施,進一步規範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有效維護糧食市場的良好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促進糧食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政策性糧食經營更加嚴格
嚴格的政策性糧食管理,意味著穩住糧食安全“壓艙石”。根據條例,政策性糧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援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政策性糧食是政府管理的能夠用來平抑市場價格波動的糧食。目前,我國對於小麥和水稻主要是通過最低收購價進行收購存儲和拍賣。對於玉米等其他糧食,在價格過低時會由國務院根據糧食安全形勢,結合財政狀況,啟動在主産區的政策性收儲。
政策性糧食在流通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完善。武拉平坦言,參與政策性糧食經營的主體日益增加,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需要跟進,除了中央和地方儲備公司外,政府也委託部分私營糧食經營者進行代儲;參與政策性糧食經營的主體眾多,政策性糧食污染、變質等問題也不時發生。另外,流通過程中,糧食損失損耗等問題也值得關注。
此次條例中,對政策性糧食品質安全、損失浪費、違規懲處都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和措施。武拉平表示,由於條例詳細地規定了政策性糧食流通企業的責任與義務,並特別強調了對糧食流通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違法懲處,因此在條例實施後,相關企業的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範,同時,隨著糧食存儲技術的不斷推廣和應用,儲存糧食過程中的損失浪費也將得到更好控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儲糧的收益。
此外,條例也明確提出了處罰舉措:對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和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等行為,最高可以罰500萬元。
“條例在政策性糧食管理方面進行了制度完善,目的就是要把全國人民關心關注的政策性糧食管好、用好。這有利於端牢中國人自己的飯碗、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保障市場供應、支援産業發展。”黃煒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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