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河春酒業多次上黑榜 係失信被執行人
發佈時間:2019-12-11 11:43:05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2019年12月9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2019年第50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資訊。
標稱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2014年2月28日生産的海河人家酒(42%vol) 酒精度不合格檢驗結果為37.6%vol,標準值為43%vol。
酒精度,表示酒中乙醇的體積與酒體積的比化為的百分數,以V/V作為酒精度的單位。國家標準對酒精度有嚴格的要求,酒類産品標識的酒精度偏差不能超過±1%。酒精度含量不同,銷售的價錢也不同。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産企業檢驗器具不計量,造成檢驗結果偏差。或者生産單位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賣。
經百度企業信用查詢,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有失信被執行人3起,裁判文書7份,還有一起違反稅收管理被天津市北辰區國家稅務局行政處罰。
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份失信人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均為違反財産報告制度,1份為和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失信人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其他規避執行,違反財産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生效文書確定義務:一、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韋雲立即停止生産或銷售原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二、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三、被告韋雲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四、駁回原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08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4638元,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負擔16750元;被告韋雲負擔20元。
多份裁判文書主要集中在兩件事。一為和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為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對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而海河春酒業拒不執行而申請履行。
環保案件事實為: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2017年7月2日現場檢查發現並經核實,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産。該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證明。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津辰環罰字[2017]ZH201707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生産;2.罰款人民幣捌萬元。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公告送達了津辰環罰字[2017]ZH201707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8年5月17日向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送達了津辰環督催字[2018]ZH2017070201號《督促履行催告書》。天津市海河春酒業釀造有限公司既不申請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自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
企查查顯示,該企業經營狀態為開業,法人代表張素蘭,張慶和持股比例100%,目前張素蘭和張慶和已被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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