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14起保健市場亂象典型案例 國肽美益源被點名
發佈時間:2019-01-31 11:13:18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媒體通氣會。會議總結了現階段的工作情況並公佈了14個典型案例。
14個典型案例涉及利用會議銷售等模式進行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宣傳,違反保健食品相關管理規定,以“保健”為名開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直銷企業經銷商的虛假宣傳及傳銷行為等多個違法行為。會議還通報了“權健事件”相關工作情況。
重慶市查處徐佳飛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與重慶紅瑞頤家健康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確定合作關係,並於2018年3月底開始從事經營活動,以會銷方式銷售該公司統一提供的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當事人在銷售該商品的過程中,通過現場宣講、PPT展示等形式,宣稱該産品能增強免疫力,並對心腦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中風偏癱、骨頭類疾病、風濕、類風濕、胃腸道、偏癱、腦梗等疾病有治療調理的作用,誇大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産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截止查獲之日,當事人通過上述會銷方式共計銷售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64盒,實現銷售收入40960元。
當事人通過會銷方式銷售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並對其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萬元。
廈門市查處保健食品店虛假廣告宣傳案
當事人銷售的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屬於普通食品,通過組織消費者參加講座,介紹産品的方式進行銷售,播放的視頻課件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宣傳羊奶粉對腸炎、胃炎、胃潰瘍、癌症、腫瘤、心臟病等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療作用的材料。在經營場所懸挂“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沒有取得授權。
當事人未取得授權書,在經營場所懸挂“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廣告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視頻向老年人宣傳羊乳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發佈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食品廣告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佈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等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蘇張家港市查處金港鎮領康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經調查,當事人通過舉辦健康講座等形式宣傳其銷售的固源芳膠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膠囊、心血活力肽壓片糖果等産品,上述産品均不屬於藥品,當事人卻通過播放事先錄製好的視頻(假稱是直播)及口頭宣講等方式虛構上述産品具有醫療效果,誘使消費者認為使用上述産品可以治病,當事人則以上述商品以遠高於進貨價的價格進行銷售,至案發,可查明的固源芳膠囊獲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萬元,介入因子1萬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對於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7萬元罰款。對於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食品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寧波市查處寧波市艾爾曼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江北翠柏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利用“免費體驗式宣傳”的方式,虛假宣傳醫療器械可治療高血壓等慢性病,以達到高價銷售産品牟取暴利的目的。當事人通過上述體驗宣傳的方式行銷,向老年人以23300元/臺價格銷售中低頻高電位治療儀。至被查獲時,有登記參與宣傳體驗老人59400人次左右,有登記的購買者14名,涉及金額32.62萬元。
對於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萬元。
江蘇海門縣查處亞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以上課、體驗産品的名義,在其經營場所內聚合中老年消費者,通過口頭宣講、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費者宣傳、銷售益健堂電位治療儀,宣稱該産品可以凈化血液、治療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高、糖尿病、頸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質增生、風濕、類風濕、關節炎、靜脈曲張、中風後遺症、心腦血管疾病,預防夜間發生心梗、腦梗等疾病。
當事人在商業宣傳中,對所售醫療器械的功能作超出適用範圍的誇大宣傳,對所售食品作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
上海市查處未按註冊的産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産保健食品、生産經營標簽與實際不符、標注虛假生産日期的食品案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葡萄王企業有限公司未按註冊的産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産保健食品、生産經營標簽與實際不符、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三項違法行為案。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沒收違法産品葡萄王牌靈芝菌絲體膠囊(標注生産日期20160724,規格46.2g/瓶)28191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萬餘元,罰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
本案涉及當事人多個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隱蔽性強。當事人利用委託出口加工繼而再轉內銷,規避了生産過程中的監管,使得在日常監管中不易發現。本案的發現和查處,得益於吹哨人制度的實行。
成都市查處聚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成都聚鵬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有“某嬰寶”系列産品:瀉兒舒無乳糖營養配方粉、腹安寶無乳糖營養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寶適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和氨兒康氨基酸營養配方粉。經調查,以上五種“某嬰寶”系列産品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GB14880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涉案産品並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産品以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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