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健康欺騙誘導殘疾人消費者 法院判其退賠1萬元
發佈時間:2018-02-24 10:21:14 | 來源:和訊網 | 作者:
和訊網消息 近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公告莊嚴與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新時代健康工作人員鄭翀在向莊嚴推銷公司産品過程中,多次發短信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屬於欺詐消費者。法院判決:被告新時代健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莊嚴2667.26元,並賠償原告莊嚴損失8000元;駁回原告莊嚴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原告:莊嚴,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翔,上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樂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科學園路10號院1號樓。
原告莊嚴與被告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被告返還原告2667.26元,支付原告損失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治療費408.16元,並負責治療原告眼病恢復到服藥前狀態;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于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嚴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莊嚴為視力殘疾人,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于2010年4月20日向其簽發視力殘疾貳級殘疾人證。被告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係生産商煙臺新時代健康産業有限公司生産的國珍冷榨亞麻籽油、松花伴侶片、破壁松花粉、清源納豆壓片糖果的總經銷商。其中松花伴侶片、破壁松花粉均標有保健食品標誌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016年5月底,被告工作人員鄭翀向原告推銷上述四種産品,稱可以治好原告的眼疾。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在位於杭州市××城區××室的“國珍專營”店內購買上述四種産品,共計2890元。次日,被告工作人員鄭翀發短息給原告,稱“莊叔叔,每天按時按量吃,一定要多喝水,溫開水,一定會把眼睛調理好的。”同年6月5日,得知原告感到不適,鄭翀再次發消息給原告,稱:“莊叔,真的,你一定要相信我們,你好好用産品,一定會看的見的……”;“莊叔,恭喜你了,我剛問了徐老師,她説這是調理反應,是好轉的現象。每天二壺開水瓶的水差不多,還有徐老師建議叔叔多吃香蕉,破壁松花粉先每天減量,早晚各一包,等過了調理反應期再看看情況……”同年6月15日,被告以“勞務費”名義向原告轉賬221.74元。同年6月底,原告認為自己眼疾加重,停止服用上述四種産品並向被告主張權利未果。同年8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原告簽發視力殘疾壹級殘疾人證。
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採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被告工作人員鄭翀向原告推銷上述四種産品時宣稱可以治療原告眼疾,並多次發短信向原告確認“一定會看的見的”“一定會把眼睛調理好的”,而事實上該四種産品並非藥品。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費用2667.26元,並賠償其損失8000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本院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新時代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莊嚴2667.26元,並賠償原告莊嚴損失8000元;駁回原告莊嚴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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