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公佈關於對蘇州道森鑽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東江蘇道森投資有限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經上交所查明,道森股份(以下簡稱公司)及控股股東道森投資在資訊披露、規範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與控股股東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2016年度,道森股份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無交易背景的情況下,向控股股東江蘇道森投資有限公司多次提供借款,累計發生額為1800萬元,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此外,道森股份未就上述關聯資金拆借行為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16年11月28日,上述被佔用資金本息才全部歸還。
二、違規使用募集資金
具體來看,2016年1月18日,道森股份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使用不超過3億元的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期間,道森股份兩次購買理財産品總額超過3億元,分別超出授權額度5139萬元和3500萬元,但道森股份未及時就超額部分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2017年1月9日,道森股份將購買1億元理財産品所得部分利息326.16萬元出借給公司董事喬羅剛個人使用,直至2017年3月15日,喬羅剛才將相關款項歸還。2016年4月26日,道森股份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公司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自董事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使用募集資金5000萬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直至2017年5月5日,道森股份才將上述5000萬元歸還至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導致募集資金逾期歸還。
三、獲得大額政府補助未及時披露
2016 年度,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合計 645.57 萬元,佔公司 2015 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的 23.38%,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但公司未就該政府補助事項以臨時公告單獨披露,僅在 2016 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有關政府補助的資訊披露不及時。
上交所認為,道森股份與控股股東在無交易背景的情況下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雙方行為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超額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産品、違規向董事提供借款、逾期歸還募集資金、未及時披露大額政府補助等行為還違反了《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上交所表示,時任董事長舒志高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兼總經理鄒利明作為公司經營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楊國英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新玉作為資訊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也未能認真對待並審慎處理上述資金佔用、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和資訊披露事項,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鋻於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上交所決定對道森股份、控股股東道森投資、舒志高、鄒利明、楊國英、張新玉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