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玻A)時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李景奇、郭永春、張建軍、符啟林、周紅因對該公司信披違規未充分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等,被深交所出具了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7]第120號)。
監管函顯示,2013年8月21日,南玻A披露的《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資産公告》顯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與深圳市信實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信實投資)簽署了《關於深圳螢幕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之轉讓合同》,信實投資以42,498萬元的價格受讓南玻A持有的深圳南玻螢幕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螢幕件)19%的股權。同時,信實投資受讓深圳螢幕件公司其他股東部分股權,進而獲得深圳螢幕件的控制權。相關交易經南玻A股東大會審議並獲得通過,南玻A當期確認926,639,137元損益。
2017年4月28日,南玻A披露《關於公司重大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顯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A與信實投資另行簽署了《關於深圳南玻螢幕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其中,《補充合同》約定信實投資在相關條件下有權要求南玻A以約定價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購轉讓股權,以及南玻A在相關條件下有權選擇向信實投資全部或部分回購轉讓股權。同時,該公告顯示,南玻A未能及時對《補充合同》履行臨時資訊披露義務且未能在歷年財務報告中予以考慮。
根據南玻A在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收購資産公告》顯示,南玻A回購了信實投資所持有的深圳螢幕件16.10%的股權(因深圳螢幕件增資擴股,原19%股權部分對應比例攤薄至16.10%)。上述事項導致南玻A的前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錯情況,即南玻A在2013年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中未能確認金融負債分別約為54,100,000元、136,400,000元、228,500,000元,以及未能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分別約為54,100,000元、82,300,000元、92,100,000元。
深交所指出,南玻A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李景奇、郭永春、張建軍、符啟林、周紅作為南玻A違規行為發生時點的上市公司時任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雖對南玻A違規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但未充分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未對相關責任主體起到監督、制約作用,未能促使上市公司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其中,李景奇、郭永春、張建軍、符啟林的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周紅的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深交所希望上述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