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 發佈時間:2016-03-29 09:10:44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閻明煒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公佈 明確多項基金管理運營風險防控措施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7號國務院令,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圍繞該條例的相關熱點,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出臺背景
去年底基金規模已達15085.92億
問:《條例》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答:2000年8月,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16年來,通過財政撥款、國有資本劃轉等方式不斷充實基金,加上投資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規模已達15085.92億元。目前,我國已處於人口老齡化階段,2014年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12億,佔總人口比為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8億,佔總人口比為10.1%。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迫切需要強化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和監督。為了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制定《條例》,對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監督等環節作出進一步規範,是十分必要的。
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保險等的補充
問: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社會保險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範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5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規範。
保值增值
累計投資收益超七千億 年均收益率8.82%
問: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情況怎樣?
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管控風險
資産配置計劃應進行風險評估
問:針對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風險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一是明確基金的投資範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准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産。二是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産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中選聘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有關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備案。三是強化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並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強化監督
審計署每年審計 結果向社會公佈
問:《條例》在加強基金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設專章對基金的監管做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二是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規定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三是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四是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佈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