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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清理規範192項行政審批事項 7項涉及證監會

  • 發佈時間:2016-02-29 07:2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王文舉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月28日發佈。《證券日報》記者經過梳理髮現,有7項內容與證監會有關。

  具體看,一是保薦機構註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最近一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材料。

  二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三是基金託管人資格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基金託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四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五是基金服務機構註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六是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七是期貨公司設立、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産,變更業務範圍、註冊資本、5%以上股權以及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期貨公司合併資産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嚴格核查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相關批復、備案等材料加強監管。

  《決定》要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仲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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