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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新政細則:單個受讓方協議轉讓比例不得低於5%

  • 發佈時間:2016-01-11 08:30: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凱 朱筱珊  責任編輯:閻明煒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的減持新政,1月9日,深滬交易所發佈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

  通知稱,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深滬交易所表示,將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2016年1月7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當晚,多家央企集團在各自官網緊急表態維護股市穩定,宣佈近期不減持旗下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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