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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暗盤交易” 滬深交易所強化減持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1-11 07:22:0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趙一蕙 劉偉  責任編輯:楊菲

  1月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對《減持規定》的相關精神予以進一步明確。其中尤其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此舉主要針對之前市場上慣用的“暗盤交易”,即協議轉讓“分倉術”,進一步降低了大股東通過“分倉”短期內實施大比例減持,從而造成股價波動的可能性。

  今年1月7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其中:第八條指出,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上述內容為《減持規定》核心條款,該規定自1月9日起實施。

  1月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關於上述落實《減持規定》的相關事項通知,除進一步強調“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條款外,同時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A、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B股及H股的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其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條款是,滬深交易所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此條款主要針對以往市場上的“分倉術”而設定。由於目前的《減持規定》針對的是控股股東和持股比例5%以上股東的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行為,因此,理論上持股5%以上的股東亦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大比例持股“分散”給存在利益安排或者其實際控制的相關賬戶,將每個單一受讓方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以下再實施減持,從而規避相關減持限制的可能性。

  實際上,這一被俗稱為“分倉術”的手法在市場上已被一定程度地加以利用。典型案例如波導股份。去年5月22日,波導股份發佈股東寧波電子資訊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公告並復牌,寧波電子資訊集團將所持21.71%股份以市價的八折分別協議轉讓給瞿柏寅、李川、胡躍、焦君涵、王鳳飛、陸璇瑛等六名自然人,前四位的持股比例均為4.95%,後兩人分別為1.17%和0.75%。由於上述部分股東同尚未“東窗事發”的澤熙投資“如影隨形”,存在極大潛在關聯可能,發佈該公告並復牌的波導股份股價三天上漲31%,其中兩天是一字漲停。上述股權于5月25日完成過戶,然而,至5月26日,即公告發佈的第三天,公司股票放量,成交額近40億元,成交量2.9億股,最終收漲8.43%。交易資訊顯示,就在當天,從賣出營業部的地域、數量總和判斷,上述最新接盤的自然人股東疑似已經出貨。作為佐證的是,在波導股份去年的半年報中,前十大股東榜單裏,除去排名第一位的波導科技集團持股比例16.4%,第二大股東持股量比例僅為1.92%,上述自然人股東無一上榜,進一步證實其已經減持。短短數日,公司股價波動巨大,且相關方收益頗豐,其中對“分倉術”的利用成為關鍵所在。

  而此番,滬深交易所通知明確“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且對交易價格範圍做出了規定,從而明顯讓“分倉術”的使用受限。

  通知同時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六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滬深交易所同時表示,將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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