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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減持新規在途 與“禁減令”之間沒有空檔期

  • 發佈時間:2016-01-06 07:16: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作為應對去年年中股市異常波動所有應急政策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禁減令”將於本週五到期,萬億限售股集中出籠的傳聞令股指、投資者心態雙雙承壓。昨日盤前,證監會發佈資訊稱,正在研究完善大股東減持相關規定,將於近期發佈,該舉措意在實現應急措施有序退出,防止減持對市場造成衝擊。

  上證報記者獲悉,目前這一規定正在報批程式當中,無論新規何時面世,“禁減令”的規範效力都將作用至規定正式發佈實施。這意味著,“禁減令”與減持新規之間不存在大股東無序減持的“空檔期”,限售股集中出籠之説也難以立足。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透露,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行為的政策要點包括三方面:建立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預披露制度;在一定時間限制減持比例;引導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股份。

  業內人士預計,即將發佈的大股東減持新規,不會一刀切式簡單延長“禁減令”,而是會在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完善。包括:依據股份來源不同提出差異化的減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大股東集中競價減持預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提前15到20天披露減持計劃;在一定時限內限制大股東減持比例,防止一哄而上無序減持;鼓勵場外減持方式,儘量規避二級市場直接拋售等。

  大股東“禁減令”

  與減持新規間沒有空檔期

  本週五,證監會在2015年年中股市異常波動期間發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6個月“禁減令”就將到期,近日A股市場運作因“將有萬億限售股份到期集中出籠”的傳言而承壓。昨日早間,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公開回應稱,證監會正在研究完善大股東減持相關規定,將於近期發佈。

  作為應對去年年中股票異常波動的所有應急政策之一,證監會2015年7月8日發佈[2015]18號公告(下稱“18號文”),提出“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監、高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並稱該要求到期後的減持辦法另行規定。

  事實上,“另行規定”的辦法早已在流程當中。鄧舸昨日回應媒體關切稱,證監會正在研究完善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規定,對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建立減持預披露制度,並在一定時間內對減持股份的比例進行限制,引導其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

  上證報記者從有關渠道了解到,目前前述規定正在報批過程中,待完成必要程式就將發佈實施。值得注意的是,禁減令與即將發佈的大股東減持新規之間並不存在空檔期。也就是説,無論新規何時發佈,禁減令的規範效力都將與之實現“無縫對接”。因此,限售期一過,大批持股大股東一擁而上拋售的局面很可能只是市場中人的悲觀想像。

  “禁減令”到期本是預期中事,隨著股市運作恢復常態,應急政策退出、讓位於優化和更為完善的規章制度也是修復、建設市場的題中應有之義。

  專家提出,持股股東無論大小,交易股票都是其應正當享有的權益,市場回歸常態後,對於享有持股成本優勢、資訊優勢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人員,不應禁減,而應疏導和規範。業內人士則預計,即將發佈的大股東減持新規,不會一刀切式簡單延長“禁減令”,而是會在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完善。

  大股東減持完善預披露機制

  防止“鑽空子”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規範大股東、董監高人員減持股份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預披露事項(徵求意見稿)》(下稱《預披露事項》)等。

  其中,發佈于2014年7月的《預披露事項》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東,若預計未來6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單獨或合併減持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5%的,須在首次減持前3個交易日預先披露其減持計劃;未披露減持計劃的,相關股東任意連續6個月內減持股份比例須小于5%。

  《預披露事項》實施以來,市場人士對其集中提出兩方面完善意見,一是規定的適用範圍較窄,應當將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一併包括在內;二是5%的單一減持披露紅線容易讓上市公司大股東鑽空子,故意將減持比例控制在4.99%以內從而逃避披露義務,應當完善披露標準,設計包括比例、市值等在內的多元化披露標準體系。

  業內人士預計,“禁減令”到期後,新規很有可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完善,不排除提高相關規定法律層級的可能性。

  銀河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孫建波認為,正常交易股票是持股股東平等享有的權利,但大股東、董監高人員的行為本身,就可能對企業經營産生重要影響,“禁減令”到期後建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可以給投資者營造較為穩定的預期,也能夠緩解應急措施退出帶來的短期衝擊。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提出,完善規範大股東、董監高減持的規定將視情況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在預先披露的標準上也可能考慮多元化。

  具體而言,他提出三方面理解:第一,新規可能建立減持比例、減持規模並行的指標,滿足其中任意一個就須披露;第二,新規明確將建立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對於一定期限內減持達到一定規模的提前15到20個交易日披露,給投資者預留足夠的研判時間;第三,從減持方式上作出疏導和差異化安排,對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予以較為嚴格的要求,鼓勵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

  事實上,能不能減持是事情的一面,願不願減持則是事情的另一面。在多數機構看來,當前市場真正的減持壓力主要來自於高價小盤股和解禁垃圾股,其他板塊尤其是藍籌股的減持壓力並不大。

  鄧舸也在昨日的回應中強調,雖然大股東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並非都有減持需求。從減持方式看,近年實際情況也顯示,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進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佔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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