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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險企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29 01:22: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李超  責任編輯:閻明煒

  保監會網站28日消息,《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本管理,建立資本補充機制,合理規劃和安排資本補充方式,優化資本結構,保證資本品質,提高資本效率。保監會根據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管理,並根據本辦法對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工具的發行、轉讓、管理、資訊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在資本分級和資本補充方式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應當符合相關特性:一是存在性,即保險公司的資本應當是實繳的資本,保監會特別規定的除外;二是永續性,即保險公司的資本應當沒有到期日或具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較長期限;三是次級性,即保險公司資本的清償順序應當在保單責任和一般債務之後;四是非強制性,即本金的返還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險公司的強制義務,或者符合特定條件時才能返還或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從存在性、永續性、次級性和非強制性等方面,設計、發行各種資本工具,補充公司實際資本。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的資本工具創新。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可以採取九種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債務性資本工具、應急資本、保單責任證券化産品、非傳統再保險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資本工具。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發行各類資本工具,保險公司與認購人不得有幾類行為:一是保險公司通過借款、拆借及投資認購人發行或控制的權益工具或債務工具等方式向認購人提供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二是保險公司通過向認購人提供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認購人獲取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三是認購人通過發行信託計劃、銀行借款等方式獲取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四是認購人通過其他方式使用或變相使用保險公司的資金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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