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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完善新股發行制度 註冊制改革再進一步

  • 發佈時間:2015-11-07 11:10: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6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將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重啟新股發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改革重點圍繞解決鉅額資金打新、簡化發行審核條件、強化仲介機構責任、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事項,這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朝著股票註冊制改革的方向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五方面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為解決目前新股發行承銷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完善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針對鉅額資金打新問題,對新股發行流程進行調整,在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網下有市值門檻的基礎上,取消申購時全額預繳申購資金的規定,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

  二是為簡化程式,縮短髮行週期,提高發行效率,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三是為便於承銷商管理承銷風險,規定網上和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中止發行。

  四是為促進投資者審慎參與新股投資,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行為,進一步明確網上投資者應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五是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以資訊披露為核心 不再對盈利能力做“背書”

  該負責人説,本次改革證監會進一步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即強調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承擔核查把關責任,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投資價值,審核工作重點關注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發行人的品質優劣和投資價值由市場決定,監管部門不對其“背書”,也不對持續盈利能力做判斷。

  同時,本次改革還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

  他負責人説,這不意味著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資訊披露強化約束,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主機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首發辦法進行修訂,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

  具體來看,一方面,通過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如實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在日常監管中,將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發行人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增強獨立性,按照招股説明書承諾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履行股東大會批准程式,確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要求;最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申購預繳款取消 市場佔用資金大幅減少

  現行新股發行制度,要求投資者申購新股時須全額預繳申購資金,相關負責人説,“在目前新股申購十分踴躍的情況下,這造成鉅額資金打新現象。”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本次擬對申購方式進行優化,無需按其申購量預先繳款,待其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數量繳納認購款。該負責計算,取消預繳款可大幅減少新股發行中投資者需要動用的資金數量。具體來看,2015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投資者中簽率平均為0.53%、網下投資者獲配比例平均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如取消預繳款,則投資者僅需繳納申購資金414億元。

  當然,本次發行制度調整後,可能會出現部分投資者因各種原因在獲配後未及時足額繳款的情形。為約束網上投資者的失信行為,證監會擬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同時,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真實行為,該負責人強調,投資者不得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除了申購方式優化外,新股發行在詢價、定價、配售等其他環節基本保持不變。

  據悉,目前新股發行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向網下投資者詢價並定價或直接定價;第二,網上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按市值申購,網下投資者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申購,網上、網下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款;第三,網上投資者通過搖號中簽的方式配售,網下投資者按比例配售;第四,投資者按其實際獲配的數量繳納資金。

   擴大直接融資 小盤股實行直接定價發行

  今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首次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降低融資門檻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新股發行制度取消了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詢價環節,但對老股有鎖定期要求,作為例外,仍需要履行詢價程式。

  該負責人説,制度調整後,新股發行主要有詢價和直接定價兩種方式,二者各有優劣。具體看,詢價機制有利於尋找均衡價格,挖掘市場需求,降低承銷風險,但發行成本高,發行週期長,大盤股發行運用較多。而直接定價發行對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較高要求,但發行成本低,發行週期短,效率高,適合小盤股發行。

  2014年以來已發行上市的317家企業中,31%的企業新股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平均籌資額為2.7億元,這類企業的確有降低發行成本的現實需求。

   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

  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可以説是此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它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並在招股説明書中作出承諾。該負責人説,未來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中,也將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

  此外,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還將強化仲介機構的責任約束,推動仲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

  建立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完善資訊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資訊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以及仲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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