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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對定增新要求有助於消除利益輸送空間

  • 發佈時間:2015-10-30 06:00: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楊菲

  “最新一期保薦代表人培訓會議上,監管層對定向增發的發行價格、發行對象以及發行規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是為了避免一二級市場差價過大,消除利益輸送空間,同時也有意在引導定向增發回到本源軌道上來。”10月29日,上海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股份制企業專業委員會主任曹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悉,此次培訓會産生的指導意見包括:一是長期停牌的(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這類交易如審核無重大問題,直接上初審會。二是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産品等的,要求披露到最終的持有人,人數不能超過200人,不能分級;三是募集資金規模最好不超過最近一期凈資産,募集資金可以補充流動性,但要測算合理性,測算過程可以用過去幾年最高的收入增長率。

  “短期內,這次指導對上市公司再融資規模將有一定的抑製作用。”一位參加上述培訓會的資深市場人士表示,將促使上市公司通過定增的募資規模更理性一些,促使發行規模與業務相適應。

  “同時使得定價更加市場化,對二級市場投資者是一種保護,也提醒新投資者更加審慎。從而引導投資者更理性的價值投資,而不是交易性質的投資。”市場人士稱。

  對於要求確定投資者,曹俊表示,“在此之前,定向增發對像是隱性的投資人,只披露到資管計劃、理財産品為止,現在要求披露到最終的持有人,這樣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顯性化。”

  “這次指導意見顯然不鼓勵通過隱性理財産品、資管計劃作為定增的募集對象,意在引導定向增發回歸到本源,即以引進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戰略投資人為主,弱化純募資性質的定向增發行為。”曹俊稱。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對定增的定價基準日有一定變相控制權,存在給定向募集對象一定的利益輸送空間。

  2006年5月8日證監會公佈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滿足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但《管理辦法》沒有對定價基準日作出明確界定。

  同時,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首日。但這並非強制規定。

  曹俊表示,“這次指導意見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促使定增更接近於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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