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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證監會集中聽證

  • 發佈時間:2015-10-13 09:50:06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10月10日下午,中國證監會就東兆長泰涉嫌違規減持涪陵榨菜股份一案進行聽證。

  證監會調查人員提出:“經查明,東兆長泰作為重慶涪陵榨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二級市場累計減持涪陵榨菜股份1425萬股,佔涪陵榨菜已發行股份的7.07%,沒有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停止賣出股份,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股份417.98萬股。”證監會擬決定,責令東兆長泰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及限制轉讓期內的減持行為,合計罰款95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40萬元,對其他責任人罰款6萬元。

  這是連續兩天集中聽證中的一幕。前一段時間,證監會集中查處了41宗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件。10月9日、10日,證監會對其中11宗案件首次進行大規模集中聽證,聽證全過程向媒體公開。

  針對聽證中申辯人提出的意見,執法人員表示,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優勢地位,其違法減持案件的高發頻發,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加劇了市場恐慌。對這類案件快速反應、精準打擊,意在迅速地修復和建設市場。

  在聽證中,有不少申辯人提出,不應“一事兩罰”。執法人員表示,按照《證券法》規定,該批案件本身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也即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因未按法律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而涉嫌資訊披露違法,以及因在法定的限制期限內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而涉嫌違法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證監會依法對上述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是嚴格依法履職,不涉及“一事兩罰”。

  此外,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證監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監管職責的體現,既不構成行政處罰,也不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對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違法減持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證監會必須做出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失職、就是放縱,根本不涉及‘一事兩罰’的問題。”

  執法人員強調,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與一般股民相比有更為優越的獲取資訊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們在股份增減上承擔特殊義務,該披露的必須披露,該暫停減持的必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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