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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稱賬戶清理不會"一刀切" 將研究多種處理模式

  • 發佈時間:2015-09-17 00:26:0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王小偉 張莉 劉夏村 朱茵  責任編輯:楊菲

  “我們已提出具體方案給領導審核,希望對不同模式採取不同的做法。”多家券商相關人士16日表示,將嚴格執行監管部門對於賬戶清理的要求,但具體做法並非“一刀切”。多家證券公司表示,此次賬戶清理並不是簡單地銷戶或斷開外部接入資訊系統,而是將符合《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所列違法業務活動特徵的賬戶予以規範。

  合規賬戶仍正常運作

  某大型證券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外部接入系統的清理整頓,不會簡單地“一刀切”,只要不存在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情形、不存在違反賬戶實名制規範或涉嫌場外配資的,經合規部門認可的合規的接入系統,將保持賬戶正常運作。

  該負責人表示,公司正在向相關客戶發出《關於配合清理整頓外接系統的告知函》,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告知目前監管政策要求,進一步了解賬戶屬性,妥善解決系統接入問題。為了不影響信託客戶賬戶的正常合法交易,該券商與相應的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友好商洽,配合提前做好相應資産處置或系統切換工作,並請上述機構梳理在該券商進行交易的所有通過外接系統交易的産品明細。第二,為了不影響合法、合規的交易,對在該券商交易的産品賬戶,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産品交易問題:可使用該券商自有軟體進行交易;如提出軟體使用需求,該券商將配合信託、基金公司評估相關解決方式;信託、基金公司將目前接入軟體報相關監管機構,取得評估認證無異議函並提交該券商,該券商將繼續為通過評估認可的接入軟體提供接入服務。

  對於9月底賬戶清理大限的説法,上海多家券商表示,將從嚴執行監管部門的要求。有券商表示,正在研究不同的處理模式,但尚未執行。

  嚴格落實實名制

  另一家大型證券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清理的對象包括: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開立的監管規定、違反《證券法》關於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傘形信託實質利用合法載體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該負責人表示,部分機構和個人借助資訊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券賬戶管理規則》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不得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或將本人證券賬戶違規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規定。部分資訊系統服務商通過開發具有開立證券交易子賬戶、接受證券交易委託、查詢證券交易資訊、進行證券和資金交易結算清算等多種證券業務屬性功能的系統,並將此資訊系統接入證券公司。通過該系統,投資者不履行實名制開戶程式即可進行證券交易。實際用於配資用途的分倉賬戶可任意開立,沒有反洗錢身份識別要求,沒有信用賬戶開戶門檻限制。監管部門對於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追蹤和惡意交易行為的監控體系失效,老鼠倉、內幕交易、坐莊等行為的可追蹤性大大降低。

  即使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對於證券賬戶的管理也非常嚴格,同樣要求證券賬戶實名制,因為證券賬戶集中反映證券交易的起點與終點,涉及證券賬戶持有人進行證券投資時的投資者適當性,在簿記證券背景下具有確權效力和公示效力,有利於維護投資者權益和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也為建立高效、安全的證券流轉體系奠定基礎。

  傘形信託通過産品結構設計和資訊技術系統支援,實現了在傘形信託的一個信託母賬戶下,設置若干獨立交易、獨立風控的子信託單元。雖然信託母賬戶在證券公司履行了正常的開戶手續,但信託公司僅充當業務通道角色,實際並不參與子賬戶的實際操作。

  部分信託公司利用了傘形信託的特殊結構設計,違反賬戶實名制相關規定,參與非法經紀業務活動。

  信託公司希望區別對待

  對於清理信託産品的介面,券商的節奏不同,有的券商僅對傘形信託設限,有的券商對所有信託産品設限。

  業內人士介紹,信託公司的證券産品主要有三類,一是傘形信託,二是單賬戶結構化信託,三是沒有杠桿的管理型産品。由於風險控制等原因,這三類産品均與外部交易系統連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6家信託公司獲悉,目前券商在執行清理賬戶時,執行尺度不盡相同。其中,傘形信託首當其衝。

  某傘形信託業務人士透露,本週以來,有更多的券商發函要求清理存量傘形信託。有的券商要求存量傘形信託業務在若干個交易日內全部賣出,停牌股票復牌後3個交易日內賣出。有的券商要求只能賣出,不能買入。目前券商主要通過“拔線”方式來限制傘形信託。因為傘形信託需連接第三方交易系統,券商在提供給第三方交易系統的數據中不傳輸買入數據即可實現控制。

  帶有杠桿的單賬戶結構化信託和沒有杠桿的管理型産品也受到影響,部分券商要求單賬戶結構化信託、管理型證券信託産品放棄原有外部交易系統,整體平移至券商交易平臺。這兩類産品尤其是管理型産品大多是陽光私募産品。對此,多家信託公司證券業務人士表示擔憂。

  某信託公司證券部負責人説,陽光私募産品連接外部交易系統,目的在於方便信託公司下單和風控。根據現有規定,證券投資信託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並親自履行向證券交易經紀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義務,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託他人行使。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在陽光私募産品中,信託公司通過外部交易系統設定個性化的風控標準,在此基礎上接收投顧的投資建議並快速下單。

  該負責人認為,如果將産品平移至券商交易平臺,導致産品與信託公司現有資管體系難以銜接,將導致此類産品風控難度加大。另有相關人士表示,此舉還可能影響産品的投資流程,甚至使下單速度變慢,一些短線操作風格的私募受影響尤大。某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士稱,公司正在與信託公司進行溝通,理順相關流程。

  對於信託公司提出的疑問,某證券公司相關人士表示,監管部門的態度很明確,信託公司、一般機構、自然人開展證券投資,均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規定,清理整頓工作應當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進行。《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證券投資諮詢的監管規定和銀監會《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均禁止投資顧問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對信託産品聘請投資顧問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

  該人士表示,有信託公司提出,同一家信託公司的傘形、單一結構化、常規信託産品共用一條外部通道接入,如果清理傘形信託,影響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應如何處理?對此,監管部門的態度是,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統或線路的,可通過技術風控措施予以標識和控制,限制應予清理的信託産品。

  深圳某綜合類券商相關人士表示,券商是按照監管政策要求限時清理存續信託産品,關閉不合規的交易端口。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個別客戶依據《合同法》要求證券公司承擔賬戶清理産生的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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