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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差別納稅 持股期限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 發佈時間:2015-09-10 07:59:57  來源:北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日前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過1年的投資者,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下稱“個所稅”)。

  昨日,三部委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聯合發佈答記者問(下稱“答問”),對該政策發佈背景及部分執行細則進行説明。按照答問,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時,將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所稅政策,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所稅,也就是説,上述三檔持股時長的投資者,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

  依據《通知》,8日起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紅利個所稅暫免征收。持股1年以內的,維持原有政策不變。

  對於持股期限的計算問題,答問表示,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同時,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在繳納股息紅利個所稅時,上市公司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所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所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券商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中國結算按期劃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另外,在實施範圍上,依據《通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同步調整,掛牌公司股息紅利計稅標準與上市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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