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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談股息紅利個稅調整 意在鼓勵長期投資

  • 發佈時間:2015-09-10 07:2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9日表示,股息紅利個稅調整意在鼓勵長期投資。

  負責人介紹,自2013年1月1日起,對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主要目的是發揮稅收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此次,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此次政策調整將有利於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負責人説。

  關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這一問題,負責人介紹,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對此,負責人進行了舉例説明: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應納稅額。

  負責人同時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此外,負責人表示,此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係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援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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